吴中区发展与改革部门工作人员,您好: 在11月26日发表的投诉帖子中,已投诉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购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特定期间的物业费折扣收取的标准,具体情况为:
在2015年签署的保利xx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第6条约定: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本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少于24个月的按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时间,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买受人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但自2015年实际物业费按期交纳时均被告知暂无法七折交纳,直至2017年下半年费用交纳时物业通知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七折交纳,且告知不能将之前的费用多交一次性扣除,而是延后折扣(即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七折,时间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上半年去定期交纳物业费时,却又被物业告知,因公司内部协调不成功的原因取消打折收费,经过多次问询,亦无正式或是书面回复。
因此提起投诉,并咨询贵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以合理保障,合同的约定无法有效履行,而被物业的反复而且非正式通知代替?在11月26日的投诉帖子中,吴中区便民服务员回复建议: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此,诉求人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考虑到物业的武断处理已违反前述规定,且非针对一户而是众多住户,暂未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以期价格监管部门有统一协调处理。盼回复。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投诉人提供联系方式、明确具体投诉对象,以便开展调查,如有能证明投诉内容的证据,请一并提交。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收悉,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保利独墅西岸由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被投诉人保利物业表示,投诉人住宅属于花园洋房,容积率低于1.0,不属于新建普通住宅。至于投诉人住宅是否属于新建普通住宅建议详询住建部门。此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吴中区发改局
这说的什么跟什么???
因涉及个人信息,已通过消息回复,谢谢。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收悉,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保利独墅西岸由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被投诉人保利物业表示,投诉人住宅属于花园洋房,容积率低于1.0,不属于新建普通住宅。至于投诉人住宅是否属于新建普通住宅建议详询住建部门。此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发改局
这皮球踢得。。。
2018-12-5 14: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