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2024-1-16 9:48:1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首先,如果是遇到了商标撤三,你应该会收到下面的这份文件:《商标法》之所以设立了“商标撤三”制度,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撤三”案件中的绝大多数使用证据均来自商标权利人及其关联方。但由于合同类、部分票据类证据便于制作,司法实践中部分“撤三”案件的商标权利人往往为维持注册商标的效力而提交虚假证据。“撤三”案件中的虚假证据是指为维持商标的注册而制造虚假的使用证据,包括凭空捏造虚假的使用证据、对真实使用证据加以变造使其符合使用证据的标准等。使用是“撤三”制度的核心所在,是“撤三”制度的灵魂。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具体而言,“撤三”制度中的使用应为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若相关使用证据能够满足“在三年指定期间内”“体现诉争商标标识”“体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条件,则可以被认定为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最基本的规则。“撤三”案件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对抗关系实际上是发生在“撤三”的发起人和商标的权利人之间的,与其说是行政诉讼,不如说是在行政诉讼形式下的民事诉讼。“撤三”的发起人几乎没有举证责任的要求。有没有使用,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发起人和权利人之间是“全无”和“全有”的关系。这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可在原被告之间动态转移是不同的。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利人负有全部的举证责任,包括商标行政机关、“撤三”发起人以及法院都是证据的审查者。虽然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权利人是最为熟悉的,但在这样一种单向的举证责任分配环境中,权利人的举证压力是非常大的。
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撤销三年不使用(以下称撤三)案件占败诉案件的比例大幅上升,从2014年的2%上升至2015年的6%,此种类型的案件败诉数量占本类型涉诉案件数量比例亦较高,除采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外,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新《商标法》施行后,撤三案件及相应复审案件的审限要求提高,使此种类型案件总量上升幅度较快;二是撤三案件涉及“商标使用”的界定,难度较大,评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部分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分歧。我的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了,我可以请求法院救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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