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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城镇政府据不履行拆迁时对百姓增宅承诺!

2024-1-15 14:03:2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巴城镇方港村七组(后河泾)村民,家中房屋2007年因昆常高速公路动迁,拆迁房屋巴城镇相关领导找谈话问我有啥困难。因当时家中祖孙三代人而且两个儿子均近结婚年龄,所以才提出想为次子增宅。按照当时政府相关规定,两个儿子享受二宅或增宅必须全部成家后方可享受。后经双方协商,相关政府部门主动提出打证明担保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就可按证明中规定办理增宅。证明如下:证明兹由巴城镇方港村七组(后河泾)村民方向的房屋因昆常高速公路动迁,由于拆迁房屋当时两个儿子均未成家,未享受二宅的政策,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两个儿子享受二宅或增宅必须全部成家后方可享受,为此,目前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特此证明 巴城镇方港村委会 石牌拆迁办公室二00七年一月。次子2014年结婚后去递交相关材料时,被告知相关材料先放一放,后被告知等一等,本着对政府信任原则,一等就等了一年有余。一年后再次询问。相关领导的话就不对了,走味道了,后多次向相关部门询问。均被告知不行。无相关告知文字说明也无任何原因告知,只是口头被告知不行。后本人向寒山闻钟论坛投诉,得到如下答复:经了解,2007年因常昆高速公路建设,该信访户所属房屋涉及动迁,信访户两个儿子均未到婚育年龄,按巴城镇多子女增宅相关规定,待二个儿子均成家,才能由一个儿子(未享受宅基)提出增宅申请,故在签订房屋动迁补签协议时,应信访户要求,由石牌拆迁办与方港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当时两个子女均未成家,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现诉求人提出增宅申请,由于信访户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故村委会已多次告知其不符合增宅条件,并将巴城镇增宅相关文件给其参阅,但其家庭一直表示不满,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2018年3月,通过多部门联合会办,一致认为诉求人不具备增宅条件,未予通过,送审材料退回,相关文件可至村委会或镇农房办查阅。5月7日,由政府拆迁办牵头,会同石牌拆迁办、所在村主要领导就此事再次讨论,该户确实不符合增宅条件,石牌拆迁办也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并解释相关事宜。
现在百姓想弄明白如下事情:1,07年拆迁时政府部门签订的证明还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当初为什么要给百姓签订下证明。请给百姓一个说得通的解释。2,2015~2017年本户要求增宅的合规合法材料递交上去后为什么政府机构相互推诿一直拖着不办理。一拖拖几年那么长的时间,我想知道为什么拖着不办。2017年前镇政府应当为百姓办理增宅,无理由推诿,耽搁本人增宅的实施,政府部门有责吗?3,以2017年5月的《巴城镇农村增宅安置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来否定政府机构原来的承诺,这合理吗?老百姓可以随意愚弄的吗?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何在?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巴城镇答复如下:经了解,2007年因常昆高速公路建设,该信访户所属房屋涉及动迁,信访户两个儿子均未到婚育年龄,按巴城镇多子女增宅相关规定,待二个儿子均成家,才能由一个儿子(未享受宅基)提出增宅申请,故在签订房屋动迁补签协议时,应信访户要求,由石牌拆迁办与方港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当时两个子女均未成家,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现诉求人提出增宅申请,由于信访户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故村委会已多次告知其不符合增宅条件,并将巴城镇增宅相关文件给其参阅,但其家庭一直表示不满,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2018年3月,通过多部门联合会办,一致认为诉求人不具备增宅条件,未予通过,送审材料退回,相关文件可至村委会或镇农房办查阅。5月7日,由政府拆迁办牵头,会同石牌拆迁办、所在村主要领导就此事再次讨论,该户确实不符合增宅条件。现针对诉求人提出问题再次回复如下:1.方港村及拆迁办于2007年共同出具的证明有效,证明中已明确增宅须按规定办理;2.2015年~2016年巴城镇增宅实施意见在完善,但新、老政策均对增宅条件关于本人及家属人员性质的界定未作调整,也就是说无论新、老政策,信访人均不符合增宅条件,故不存在否决以前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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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小儿子拿房,和儿媳妇有关系吗,难道有老婆了,拿房的权力都没有了,真不知道是什么道理,
永远给不了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差不多情况和你十几年了
如果小儿女老婆是本地人有宅基地的话是没有办法申请增宅的,除非娶的外地人家里好几个没有宅基地的现在的政策就是这样当时的政策应该会松一些的另外为什么不在你儿子没结婚的时候去申请?

2018-5-30 1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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