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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吴中妇联为本地女性维权

2024-1-15 12:19:2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吴中妇联的领导你们好: 在回复中你们表示,对群众咨询投诉耐心倾听记录,了解情况及诉求,并承诺第一时间与当地政府、妇联、相关部门联系,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对此本人表示万分感谢,同时向贵处反映木渎镇在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中实行分房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个人认为该政策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法律条款,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妇联将此情况向当地政府部门协调,希望能得到妥善处理,如木渎政府不愿纠错,请吴中妇联将木渎镇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乡镇规定,侵犯本地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吴中区政府和苏州市妇联反映。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及时与区相关部门及木渎镇政府联系反映情况。经了解,目前木渎镇宅基地管理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吴政办〔2016〕107号)执行。此复。感谢您对本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祝您生活愉快!吴中区妇联
网友:您好!您7月3日的咨询投诉已收悉!妇联非常重视。妇联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投诉,都会很耐心倾听记录,了解情况及诉求,并且第一时间与当地政府、妇联、相关部门联系,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如果涉及拆迁方面的问题,则会和当地政府、妇联、动迁部门了解情况,由当地动迁部门解释办理。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妇联
苏州农村拆迁都一样。只有两个儿子有,一儿一女或两个女儿都没有。这样的政策居然出现在苏州这样文明的城市。我感到羞耻。
需要更多的人站出来,与违法侵害女性的乡政府行为抗争
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网友: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及时与区相关部门及木渎镇政府联系反映情况。经了解,目前木渎镇宅基地管理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吴政办〔2016〕107号)执行。此复。感谢您对本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祝您生活愉快! 吴中区妇联
如此恶意侵犯妇女权益,妇联却装傻,让我怎么生活愉快,我又不是阿q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国家法律还不如乡下的土政策
即便以木渎镇制定政策依据的三个文件: ①《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②《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③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上述三个文件中那个文件的那条规定,可以成为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依据? 还有国家的宪法、国家的法律呢?你们把国家宪法、法律都当是空气,都当是废纸吗?
便民服务员同志:我就想问,您向妇联反映了吗?他们怎么说?
国家那条法律、法规,中央文件,上级政府那项政策,是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三、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有要求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四、省、市、区政府文件 ①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 ③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 那个文件的那项规定,有要求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 木渎镇政府:你得回答,你制定“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宪法、法律、政策依据!这是问题的关键!

2018-7-6 1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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