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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英泰汇景豪庭楼房烂尾问题让我无家可归

2018-7-10 13:03:56发布28次查看
我是雨花区汇景豪庭的业主,我是一名实实在在的八零后。80后有着80后的无奈:当我们读小学的时候,读大学不要钱;我们要读大学的时候,读小学不要钱;我们还没能工作的时候,工作也是分配的;我们可以工作的时候,撞得头破血流才勉强找份饿不死人的工作做;当我们不能挣钱的时候,房子是分配的;当我们能挣钱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经买不起了;当我们不到结婚的年龄的时候骑单车就能娶媳妇;当我们到了结婚年龄的时候没有洋房汽车娶不了媳妇;当我们没找工作的时候,小学生也能当领导的;当我们找工作的时候,大学生也只能洗厕所的。而现在好不容易东拼西凑了点首付款,想着可以有自己的一个港湾,可我却得知房子烂尾了。家不但没有了,还要每个月偿还一笔不小的贷款。这是何等的压力啊。家中还有一个不到三岁的小孩,还没有到读书的年龄,还有许多需要花钱的地方。为此还欠下了一屁股债。虽然我现在并不是没有地方住,可是我现在已经奔三了,不想在依靠家里,不想再当一个啃老族。多少次憧憬着一家三口的画面,可现在房子没了,老婆为此大生气,说我太没用了,跟着我真是倒了八辈子的霉,已经许久没有理我了。我在此泣血请愿:我请求政府救救我,救救我们的家园。它因为开发商无耻的行径残缺不全,请您给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遮风挡雨的家。
颜忠军律师:遭遇“烂尾楼”,最高院已明确“购房户债权优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上述《答复》也再次重申:购房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房屋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切实体现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
楼盘后续能否复工完成建设,取决于开发商自身的资金实力或筹资能力。即使遭遇“烂尾楼”,根据现行政策,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打水漂”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因为购房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它债权及抵押权。
这种群体性维权,大家一定要齐心,热心的购房者可以牵头成立维权qq群,这样方便联系,同时借助大家的智慧,有利于形成最优的维权方案。
大家放点耐心,再给开发商一些时间筹措资金,如能复工(完工),相信会是大家都期待的结果。
若经过漫长的等待,复工(完工)无望,走破产程序是妥当的,实践中破产程序能更好地清理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从上述法条可见:债权人也享有申请破产的请求权。
综上所述:这个事情的维权,先观望观望、等待等待;若复工(完工)无望,再联合广大业主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实现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到的“济南彩石山庄”烂尾楼纠纷,1700多名购房者历经8年多的维权,终将 “烂尾”购房款拿到手。这个过程虽然会很漫长,但是购房款“打水漂”的可能性基本可排除。
至于能否还购房者一个“遮风挡雨的家”这不是政府能作主的,政府也不会是万能的“救世主”,开发商自身的资金实力或筹资能力起决定因素。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学会分步交涉维权,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发展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被法院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发展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的)。
  另外,若决定要起诉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齐心一致。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因为等待发展商完工没有及时起诉,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2016-11-21 18: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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