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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法院请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

2018-7-10 12:06:30发布21次查看
我叫王晓(女,身份证号:430623198202201921),是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徐丽与徐冠球、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当事人, 2016年6月10日,我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得知徐冠球(系我前夫,我们于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1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徐冠球所有)在2014年7月22日向徐丽借款10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信用社正常利息徐冠球按月付清,另每月按贰万元整付使用费”,因徐冠球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徐丽故而以夫妻共同债务将我与徐冠球一并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利息及约定利息。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我起初是很愤怒的,因为我对该借款自始至终一点也不知情,也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愿,对出借人徐丽也不认识,且徐冠球与我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未向我提出对外有这100万元债务,但通过与徐冠球了解(据徐冠球陈述,借款实际上是向徐丽的丈夫冯忠林所借,只是冯忠林因系华容县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不方便以其名义,故而向徐丽打的借条, 而徐丽100万元借款来源中有10万元是2013年徐冠球与冯忠林发生的往来,90万元是华容农商行的信贷资金,用途上40万元用于偿还了之前去澳门赌博欠下的赌债,有近30万元是与冯忠林合伙作生意时亏损了,扣除2013年所发生往来的10万元,其余的近20万元全部用于平时生活的挥霍)及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后,我对打赢这场官司又充满了信心,于是我从各方面收集证据积极应诉,但谁也没有想到,走进审判庭的那一刻,才是我恶梦的开始,法官的故意偏袒使得我有力无处使,有话说不出。
该案于2016年6月28日在华容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由郝海云担任审判长与二位陪审员共同审理,但在庭审过程中,我没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庭审当中的,主审法官郝海云多次叫停我及我的代理律师向原告徐丽发问借贷资金来源等案件事实问题,故意偏袒原告徐丽及代理人,甚至在我及我的代理律师多次发问原告徐丽追问借款款项来源等案件事实时,作为主审法官竟然要求原告不予回答或者直接帮原告回答,试问法庭上向原告方发问环节中,到庭是主审法官回答还是原告回答,主审法官又为何对原告的资金来源及案情都一清二楚,主审法官与原告是何关系?
第二、作为案件旁听人员冯忠林在庭审过程中,多次进入审判区,甚至向原告代理人递送纸条,耳旁细语辅导,主审法官不闻不问且不予制止,在我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严重抗议时,才有所收敛,难道说开庭前宣布的法庭纪律只针对平民百姓,而对国家公职人员就无约束力?还是说主审法官与冯忠林私下本就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以上二点均有法院庭审监控录像可为证)。
第三、主审法院郝海云在我提出原告徐丽涉嫌高利转贷罪、本案徐丽与徐冠球之间的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的答辩意见后,便在庭审过程中诱导性的发问帮助徐丽改变其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从而为其后面认定合同有效作好铺垫。原告在庭审中的诉求十分明确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约定利息,约定利息为信用社贷款利息(月息)1.05%及另行支付的每月2万元(实为月息2分)。在原告未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也未提出放弃部分利息的情况下,郝海云却反复提示原告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进行问原告约定利息是按何标准计算,原告进而顺势回答按银行1.05%的标准计算(第一次庭审笔录第10页倒数第3行开始至第11页第2行),但未继续问原告为何现主张的利息与原诉求发生了变化,也未向被告方说明原告的主张已发生改变的事实。(起初我还对这个行为没有在意,直到收到判决书我才醒悟,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阐述法理环节将这个行为描述为“被告徐冠球虽在借条上约定除银行正常利息外,另付使用费2万元/月,但原告在诉讼中仅要求两被告按银行贷款月利率10.5‰支付利息,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详见判决书)。”可以说郝海云为了将原本属于典型高利转贷的无效合同转化为正常的借贷案件而认定为有效合同可谓是煞费苦心,从进入审判庭开始,甚至说在收到这个案件开始就已经想方设法帮助原告徐丽(或说是冯忠林)打赢这场官司。
在经过6月28日这场不公平庭审遭遇后,我已深深感情到本案决非我想的这么简单,果不其然,到了2016年6月29日下午一点半左右,主审法官郝海云又电话通知我及我的代理律师去私下对原告提交的一份新证据质证(该新证据应事先向法院提交,但原告故意不提交,隐藏证据),但我们到达郝海云的办公室后,却发现有且只有主审法官及原告代理人在交谈,其他的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被告徐冠球均不在现场,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原件,主审法官郝海云却说“不需要,你质证就行了。”我及我的代理人均拒绝在这种场合下进行质证,故而离去,等待法院重新确定时间开庭质证,但等了几天都没有等到法院的通知,我看情形不对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再次开庭的书面申请,法院这才于2016年7月6日再次签发了开庭传票,通知该案于2016年7月20日再次开庭,传票上所显示的审判员仍是郝海云。但是,2016年7月20日再次开庭时,却是由另一个审判员与原合议庭的二位陪审员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在此之前,我从未收到过法院合议庭变更的通知,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而在一审法院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后,第二次开庭时,也没有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变更后的主审法官申请回避,而我甚至于连变更后的主审法官的名字都不知道,变更后的合议庭也没有说明原主审法官郝海云不再参与案件审理的原因和理由,我也至今不知道原主审法官退出合议庭的原因,不知道他是自己主动回避了还是突然生病了无法主持庭审?更重要的是变更合议庭主审法官后,变更后的主审法官也未再对全案事实重新进行调查,而仅仅只是组织双方对原告在第一次所有庭审程序完毕后所提交的一份证据进行质证,新的主审法官对之前的庭审过程完全未经历,对双方的举证、质证的过程完全不清楚,未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仅凭庭审笔录即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整个庭审程序完全就是一个混乱违法的过程,完全就是为了应付我要求再次开庭而走的一个过场,甚至说主审法官在开完庭后居然说“既然你们想开庭,那就多开几次庭吧,反正我们法院无所谓”,我不知道华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到底是以何心态来对待每一件案件及每个当事人的。而在第二次庭审过后,我也确认变更后的主审法官为马鞍山法庭副庭长张毅芳,而郝海云系其庭长,我庭后通过委托人电话向张毅芳陈述案情事实时,其也表示这个案件承办人仍为郝海云,他只是代其开庭,走个过场。华容法院或说是郝海云如此审案,不知道是如何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的?还是说法院保障的是有关系的人的利益?
经过这系列的动作之后,我知道这个官司即使我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斗不过法官的故意偏袒及官官相互的潜规则了,郝海云于2016年8月8日邮寄向我送达的判决书也证明了我的想法,其在判决中认定徐冠球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与徐冠球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当然,收到这种不公司的判决书后,我也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总还是有说理的地方,但对华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几点事实及除上述一系列不公正遭遇之外审理过程中的出现的几个问题,我想提出来探讨探讨,也希望华容县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给我答复。
一、庭审中原告徐丽虽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拟证明徐丽、冯忠林向农村商银行贷款90万元的事实,但其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49万元存取款凭据,法院就能在判决书中确认“随即将该90万元贷款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出借给被告徐冠球,包括徐冠球于2013年11月份向原告借款的10万元”,从而认定100万元借款事实的存在?到底转账多少,现金支付多少,至今是个谜,且2013年11月的借款凭据何在?仅凭徐丽的陈述和徐冠球的自认?根据法律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一部分的自认行为只有经其他人的认可,方对其他人发生法律效力,若其他人并未认可,则对其他人自无效力可言,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分部的自认,对其他人始终不产生效力。况且,为何不直接转90万元,而只转49万元,再取41万元现金?这一点不符合常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七)项规定: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结合判断。郝海云在我提出异议后自始未查明徐冠球借款的意图、款项是否真实交付、借款的流向等基本的事实,或者根本就没有想过要查清楚,仅仅凭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出于我内心来说,我倒希望这只是郝海云个人的业务水平问题,而非其人品或是职业道德问题,更非关系所至的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在审庭过程中,原告徐丽及被告徐冠球对借款资金的来源系信贷资金都无异议,且借条也明确了除支付银行利息(月息1.05%)外另支付2万元每月的利息(转化月息为2%),属典型的高利转贷,我及我的代理人也提出了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华容县法院或说是郝海云法官即使不采纳我的答辩意见,也应在判决书进行表述并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但判决书中自始未提及。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出台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但华容县人民法院或说是郝海云在判决书论述法理时对这专业性司法解释只字不提,却适用与本案关联度极为有限的合同法的规定,选择性司法、选择性适用法律的用心可谓昭然若揭,这显然已经不是对法律的认识水平问题。
四、原告徐丽的情况并不符合诉讼费缓交的情形,试想一个对外一借就是借上百万给别人的人怎么可能符合诉讼费缓交的情况?但华容县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违规为其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且主审法官郝海云在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财产保全费的情况下积极的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的情形?另郝海云不远千里跑到广州办理财产保全措施,请问费用到底是由谁负担?法院还是徐丽?如果是法院自己负担的费用,请出示相关依据,如果是徐丽承担的费用,请说明为其办理缓交诉讼费的理由。
五、主审法官郝海云在对被告徐冠球所有的资产足额冻结(冻结了徐冠球一栋位于华容县章华镇麻浬泗银行评估价值近600万元的房产,而实际所欠银行贷款至本案审理完毕时只有160万元,剩余价值足够偿还徐丽的借款)的情况下,另外又冻结我婚前的2套房产,属超标的查封,严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是让华容县人民法院或是郝海云在案件没有审理及原告未提交财产担保而又已足额查封了徐冠球相应财产的情况下还要不远千里跑到广州将登记在我名下的2套婚前财产进行查封?且在我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之后,郝海云又下裁定承认第一次查封时向房产局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内容表述错误,进而更正了自己的错误,却对我提出的异议未在裁定中进行正面答复,亦未将新的裁定及协助执行的文书送达给房产局进行更正,而仅是存入了自己的案卷,真是掩耳盗铃之举。且整个财产保全的行为也未在判决书中进行陈述,我不知道华容县人民法院或说是郝海云是不是有其自己的判决书格式。而且在判决书未下达之前,我就财产保全措施中所涉及的超标的查封、原告未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及未交纳财产保全费用(至少我在第二次庭审后通过阅卷都没有在案件中发现有这方面的资料)等问题电话向郝海云反映时(因为我在广州上班),他就一直拒绝接听我的电话,我反复打,他就反复挂,然后说是手机出了问题,试问接个电话就能说清楚的事情,为何一直故意躲避?即使说真的是手机恰好坏了,那办公室也有电话,为何不用座机回个电话或是告知我办公室的电话?还是说根本就无法面对我提出这些异议?难道说华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是这样为人民办实事,就这样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吗?天理何在!
综上,我认为该案系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我都遭受到了来自华容县人民法院或是郝海云无形的阻力,我本不想以此方式来博取广大网友的同情,但内心遭遇到不公平后的悲愤始终无法散去,我希望在这个说道理的平台上,华容县人民法院能够正面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
估计双方也是各有说辞吧
法官也有不懂法的,何况郝海云呼
法院
法院
关于“华容县法院请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一帖的回复
  关于网友“未来的路只有靠自己”在红网所发“华容县法院请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一帖,现回复如下:
原告徐丽与被告徐冠球、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先后于2016年6月28日、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8月8日作出了(2016)湘062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王晓不服该判决,已于8月29日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对于帖中反映实体处理问题,因案件已上诉,有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
对于帖中反映案件承办人的其他问题,我们已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待情况查明后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将结果书面回复当事人。
欢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华容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1日
郝海云 太不像话了
法院黑得很
因工作关系,刚刚才看到华容法院的官方回复,仔细阅读后,我以为该回复完全就是敷衍当事人,理由如下:
1、即使按华容法院回复说案件实体问题因上诉仍在处理无法正面答复,但庭审中法官的行为举止,变更合议庭的程序问题,财产保全措施中保全费的缴纳、保全担保、法官到广州办理查封手续的费用负担以及财产保全异议的复议等问题,均通过查阅案卷立马就可以查明,为何在本人发帖后五日后的回复中仍无法给予正面答复?
2、回复中称已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自己人调查自己人,调查出来的结果有何公信力?既然回复中又称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那为何不将调查的过程公开?
3、回复中称的“及时回复”本就是个笼统的概念,一个简单的调查核实为何不明确具体的回复时间?
综上几点,我认为华容法院仍是在想法设法包庇自己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贴子发出后的法院
因工作关系,刚刚才看到华容法院的官方回复,仔细阅读后,我以为该回复完全就是敷衍当事人,理由如下:
1、即使按华容法院回复说案件实体问题因上诉仍在处理无法正面答复,但庭审中法官的行为举止,变更合议庭的程序问题,财产保全措施中保全费的缴纳、保全担保、法官到广州办理查封手续的费用负担以及财产保全异议的复议等问题,均通过查阅案卷立马就可以查明,为何在本人发帖后五日后的回复中仍无法给予正面答复?
2、回复中称已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自己人调查自己人,调查出来的结果有何公信力?既然回复中又称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那为何不将调查的过程公开?
3、回复中称的“及时回复”本就是个笼统的概念,一个简单的调查核实为何不明确具体的回复时间?
综上几点,我认为华容法院仍是在想法设法包庇自己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贴子发出后的法院
如上文章所述感觉法院确认欠公平公正
这是一个国家的法院吗?完全就是私人法院,郝海云,你这样做事真的不行,可以按照很多法律来判你,你给很多人带来的伤害你是无法弥补的。郝海云,你肯定是收了徐丽给的金钱了!收钱了就应该斩
不排除施法队伍中的个别法官对施法的公正性,小县城到处是人情,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建议到省纪委,督察厅上访.
身为法院
身为法院 都不能给老百姓公平正义 有一点人情世故就乱包庇 法院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每天吃喝嫖嫖赌 贪污枉法 还会什么?
希望得到重视
这些当官的除了吃喝嫖赌还会什么?
强烈要求上级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还民众以公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
正义何在?只希望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社会,法律属于我们全国人民
2016-10-06 08: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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