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资深人身权益律师在线咨询
2024-1-13 18:05:0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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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身权益律师本案中,由于王某是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该房屋的首要保修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住宅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房屋的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可能暂时未被发现,但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就有可能暴露出来,如屋顶漏水、墙体漏水、墙皮脱落、地面开裂、空鼓、起砂、管道漏水和堵塞等质量问题。因此,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就负有质保责任(2)如果质量问题是因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负有法定责任的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此时还可以要求上述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哈尔滨人身权益律师当然,如果是业主自己违反住宅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当,如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更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只能由业主自己来承担,开发商将不承担质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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