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山闻钟2018年9月26日关于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开发商违规出售地下车位的答复,完全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不顾小区业主利益,曲解有关法律法规,如此答复必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现重申我们的诉求。1.开发商无权出售地下车位法律法规依据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2.开发商无权终止地下车位租赁法律法规依据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3.人防工程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4.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住建局答复提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的最关键的是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开发商不是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无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更是违法。其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显是应该依据的合适的法律法规文件,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必须有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出售违法。再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只是管理规定而不是销售规定,而开发商出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不合法的,更是违法的。第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的依据就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而此通知第二条“明确处置管理原则”第3条有“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而开发商恰恰在做将“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的违法行为。此外第6条还强调“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现在开发商以7万5的价格20年出租,完全没有物价局的批复文件,显然违法,再加上合同期签有免费使用40年的表述,完全属于“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的违法行为。5.开发商行为触碰了小区业主的容忍底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强调了“谁受益,谁维护”,开发商多年来没有尽到维护和维修职责,地下车库的道闸门禁长期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瘫痪、地下车库排水设施设备和电路系统的破损严重等等,开发商必须承担责任,解决问题。特别强调,人防车库所有权归国家,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车库所有权归广大业主所有,广大业主将采取合法的行为依法收回属于业主的车库,并且一定会做到“业主收益,业主维护”。开发商必须停止一切违法违规的出售和长租行为。感谢寒山闻钟让我们认真学习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我们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们业主的正当权益。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部分业主2018年9月27日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目前,苏州市区范围内(除园区外)的地下车位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权转让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公司将根据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出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小区非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本次转让的是小区规划非人防车位,并不包含人防车位,且一户业主仅能购买一个车位,如将来苏州市出台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业主办理车位的权属登记事宜;目前本次车位处置事宜还处在前期调研阶段,如相关业主有沟通或咨询需求的,可联系:0512—68102090”。我局已要求嘉业公司加强车位处置管理、正视合理诉求,满足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住建局】
为什么租20年,不是一年、两年、三年,地下车位设施瘫痪,开发商只知道收钱,有维护过设施吗。
管理费收了,就是利润
卖掉跑路了,天天水泡的车库岂不是更没人管了
网友: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目前,苏州市区范围内(除园区外)的地下车位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权转让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公司将根据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出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小区非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本次转让的是小区规划非人防车位,并不包含人防车位,且一户业主仅能购买一个车位,如将来苏州市出台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业主办理车位的权属登记事宜;目前本次车位处置事宜还处在前期调研阶段,如相关业主有沟通或咨询需求的,可联系:0512—68102090”。
我局已要求嘉业公司加强车位处置管理、正视合理诉求,满足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
【住建局】
交房这么多年,即使泡水设施损坏,也应该是动用维修基金了,难不成让开发商养你们一辈子?真是可笑。
交房这么多年,钱少开发商一分了吗,可笑。你是托吧
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看清楚
hcfisher,不知道你是否了解具体情况和这些年发生的事情。地下人防设施产权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人民防空法规定也是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维修。这些和维修基金没有半毛钱关系,更加谈不上开发商养谁的。事实是开发商收了租赁费而不管维修,影响了承租居民的正常使用。
你交的那点租赁费能覆盖维修管理成本吗?
2018-9-27 08: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