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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11 8:26:2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事件一:
2010年4月26日上午,位于银川市凤凰北街的中灜御景工地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工地上的农民工陈某因索要工资,被人殴打,当警方及时出警处置时,40余名四川籍农民工在工头邓某的带领下,阻挠警方执法,趁乱围攻警察、打砸警车并欲抢枪。警方迅速调集百余名特警、巡警赶到现场,及时控制事态。事件致使6名警员被打伤,两辆警车被砸。
事件二:
2010年5月18日20日,山西省大同市的星火制药厂的工人连同家属约1万人堵塞路道,抗议市政府强令该工厂破产并以每人1.5万元强行“买断工龄”。20日下午,大同市政府出动警察、武警和城市管理人员将堵路工人驱散,期间与工人发生冲突,有30多位工人被打伤。
事件三:
2010年5月14日,位于河南省平顶市的平棉纺织集团一批下岗工人在厂区聚集,对厂房确定的经济补偿金额标准表示不满,后引起在岗工人的同情,数千工人们开始罢工。6月1日,当地政府出动2000多名警察,驱赶工人,强行要求工人复工。期间警察与工人发生肢体冲突。
图片源于网络
这些暴力维权的一大特点就是人数众多,不择手段。由于其往往采用武力行动,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和损害。另外,由于人数众多,群体成员情绪和行为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展为过激行为的重要原因。暴力维权是农民工维权行动中最激烈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它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和破坏也最为强烈。但是农民工用这种方法讨薪维权,不仅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反而对社会、对群众、对自身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一些农民工效仿前人进行暴力维权,也没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由此看来,暴力在很多时候并不能解决问题。
下面笔者举一个农民工成功讨回薪水,并与用人单位和平解决冲突的事例。
张某等人出生农村,家境贫寒,没读过什么书便跟着村里的一个大哥包某出来打工。到了镇上,被包某带到一个工厂,学习几天下来,张某等人了解到,包某带其来的是一家牛仔加工工厂。包某承包了其中一个工序,带着这些老乡做工。经济景气的时候,牛仔加工厂生意一直很好。然而近几年,工厂生意一直不好,直至去年年底,张某等人已经被拖欠了五个月工资。正值春节前夕,大家都等着发工资回家过年,但工厂老板方某突然跑路,一分钱都没留下。几个农民工察觉事态不对后,已经晚了。大家都等着这笔工资回家过年,找到包某,包某也没办法。情急之下,大家找到老板方某的亲戚,亲戚均表示方某并未与自己联系过,方某这几年也多次向亲戚借钱,并至今尚未归还,亲戚们也都找不到方某。张某等人千方百计找到方某小孩的学校,想以小孩来威胁方某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一直未做决定。经过几人多番讨论,决定不义气用事,先找法律顾问咨询看能否有不激进的方式解决根本问题。
这一行农民工经人介绍,找到专门解决争议的法律顾问。经过了解,法律顾问对案情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避免张某等人情绪激动,产生严重过激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首先安抚情绪,并且告知张某等人如果一时情急,趁方某小孩放学掳走了他,并以此为由讨要工资,将涉嫌绑架罪,原本占理的事情会上升至刑事犯罪,将要对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少则将被处罚有期徒刑五年及附加刑罚。张某等人原本文化程度低,在法律意识方面更加没有清楚的认识,听法律顾问提到事情的严重性,庆幸自己当初没有冲动。同时这些农民工也陷入了另一种恐惧,找不到方某了,马上过年了,将近半年的工资都要不回来了,不能对方某的小孩做过激的行为,似乎想不到更好的办法讨回工资了。张某等人咨询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或者报警找到方某。
法律顾问初步了解到方某和农民工们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问清方某的为人,以及牛仔加工厂生意好时工资发放的情况。发现方某此次资金链条出问题,完全是因为上一步工序的厂家拖欠了方某的费用,一直不归还。此前运作顺利时,方某为人和善,和工人相处融洽,也每个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所以这次工人们在被拖欠第五个月工资,找不到老板时才发现可能出现了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法律顾问分析,方某也是出于无奈,且方某并未带着孩子老婆一起失踪,不是常见的逃债行为。方某现阶段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并非其本人好吃懒做吃喝嫖赌造成的。
其次,关于张某等人想起诉或是报案,风险极大。其一现阶段用工体制不算完善,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是临时性到异地打工,以完成一个工程为工期,而未与打工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人的薪资待遇、假期福利也只是口头约定,使得工人并没有完整的书面凭证与用人者对峙;其二,由于现阶段行政监管不力,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执法能力较弱,强制手段有限,导致对一些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企业长期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一些用工单位一旦亏本,老板就逃避躲债,打工者难以要回自己的薪水。其三,一旦打工者起诉到法院,也依法判决出来。在执行阶段也相当困难,这种情况一般要么是用工者没钱执行,要么就是用工者早早转移资金,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完全是打草惊蛇的效果。方某并未转移自己的住所,将妻子孩子留在原居住地,说明其并没有卷款潜逃的意向。
在张某等人的配合下,法律顾问找到了方某的妻子,说明情况后,方某妻子也表示不是故意拖欠工资,这几天方某出去追债,一直联系不上。如果方某回来了,会让他第一时间找到农民工解释。希望大家不要用暴力解决,也不要起诉到法院。法律顾问用方某妻子的手机联系到方某,并告知他如果不尽快解决张某等人工资问题,将会起诉到法院,到时事情会更麻烦。同时也向方某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气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如果欠薪,将面临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今考虑到方某的状况,以及过往方某对农民工们都很和气,关于赔偿金方面就需要方某承担。但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法律顾问为张某等人拟定一份协议,规定方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将其妻子列为共同义务人,签订了该份协议。并告知方某,如果到期不履行债务,将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强制执行。方某权衡后,与妻子商量,将厂子关门,把加工设备卖出去,到期支付了拖欠张某等人的工资。同时也感谢法律顾问和张某等农民工未对其妻子和孩子做出过激行为。
《我顾问》温馨提示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到,关于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利用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它不仅具有纠纷解决过程的灵活性、便利性、高效性以及低成本的特点,而且充分体现社会主体自治意识的理念,有利于培养社会主动协商精神和公共道德,避免出现暴力冲突以及恐吓时间,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在我国,也有《人民调解法》,标志着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争议解决、人民调解这个具有民间、群众自治性特征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而这个制度的确立,也标志着争议解决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既缓解了司法资源的紧缺,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也更加灵活机动的解决了群众之间的纠纷,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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