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定“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做到这一点很难,当事人自主备案意愿不强,去办理也麻烦。
建议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房主出租自主登记,登记信息余额简单越好,房屋信息、房主信息、租客信息、租期。房东登记后,给房客一个“登记码”,上传身份证并头像认证后,获得一个“维护码”。
退租时,房主或房客都可以凭身份证号+手机号验证登记租期结束
这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完全网络化,也节省资源,维护法规严肃性。地方法规可以配套不登记的处罚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你的意见,我们会向上级反映.目前苏州执行的是《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体情况你也可以直接咨询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但实际有多大比例备案的呢?
一个没办法严格执行规章,还不如没有,有了反而降低法规严肃性。
由于网络备案,可以识别转租,及超期租,从而促进当事人备案登记
转租的,短信提醒房东确认,从而消除未经许可的转租。
对房客而言,也可以看到房屋的出租状态,防止一房多租,或者二房东的租赁期限,防止二房东骗租金走人。
如果备案系统除了备案之外,也可以服务当事人,减少社会矛盾,就可以达到各方共赢。
2017-10-16 1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