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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是否有权扣除满工作量教师暑期工资以及绩效工...

2024-1-9 4:08:1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相关领导:
我是苏州第十中学教师,兢兢业业工作了15个年头,今年因为个人原因,按照劳动法提前一个月于6月上旬向苏州第十中学校提出辞职,期间我负责担任学校高二年级两个班级的教学任务,满工作量教学完成到期末,教学成绩 出色。学校在收到辞职信后,不但没有与我办理辞职手续,而且开始停发我7月工资,公积金,并且扣除我上半学期绩效工资一个月。 请问,在职教师,在满工作量前提下,是否应该享有假期工资?学校是否有权扣除?扣除理由是什么?学校同在一个年级的老师,担任一个班级教学并有病假,上半年绩效却比我多了一个月,请问绩效工资到底是按照工作量给还是领导有权利想给谁多就多,想扣谁就扣谁?
同期辞职的另一位老师也遇到同样遭遇,一样被扣除所有收入绩效减少一个月,恳请有关部门给出一个解释,还我们普通老师一个公道。十中倡导诗性教育,柳校长也有发表“不尊重教师的校长不是好校长”一文,此文我们都有拜读,非常赞同校长的理念。相信其中一定是哪个环节出了疏漏吧。

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一、该位教师与学校于2016年5月签署《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 二、2017年6月该位教师因个人原因单方面向学校办公室提出辞职。该情形不属于《江苏省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中《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三、学校并未同意其辞职申请,其行为属于擅自离校。《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学校虽自7月1日进入暑假,但学校积极响应市教育局提出的“离校不离教,放假不放学”的指导思想,安排教师进行各级各项培训及学生指导等工作。该位教师并未参与任何学校活动。 四、另经核查,这次是人社部门预发“增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以2016年参考数据(2015年增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13200元/年;2016年增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18200元/年)为例,学校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暂发9000元/半年是比较合理的,况且不管现在个人发放多少金额,到年终全年考核后均要财务清算多退少补,所以并不存在学校故意扣除谁“上半学期绩效工资一个月”情况。
2017-8-11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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