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人众所周知我是2015-2016绥宁千万巨额期货诈骗案中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冒死执着报案的报案人,检察院将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变性为非法经营不说,竟会将我等受害人列为此案的前期股东,明白人一看就知其用心:
一,不要再告了,你也是股东,放聪明点。
二,剥夺我被害人身份等于剥夺了我申诉的权力。
我是犯罪嫌疑人的前期股东吗?
我承认当时我交了三万元的押金给犯罪嫌疑人,对方给了我″股东"称号,但并未得到任何书面凭证,连张收条都没有更不要说入股合同或协议书了,更没有参加过他们的内部会议或商讨工作,我的三万元仅仅只是每首3佰元手续费里少交了(优惠了)'100元而已,但其实我被他们诈骗的更多,因为这三万元押金我必须每天至少买十首,否则罚!谁都知,既然交易有诈那肯定买的多套的多,至少每天光手续费就要被骗2oo元/首x1o首=2000元,每天2仟,长此以往是什么概念?。直到结束,没有任何人拿回那三万的押金,为啥?全亏了就被三位犯罪嫌疑人扣除了。请问:这是所谓的股东吗?股东怎么待遇与收获不一样呢?我要是股东我不是被害人我拼死上告合伙人我有病啊?
绥宁地小人复杂,当初我怀揣血泪状绕绥宁奔省厅、市局告状就是怕上面打招呼然后马虎了事自己还落得个被人打击报复的下场,因为地域管辖问题还是回到了绥宁,当初的担心与怀疑全部在意料中发生了,只是产生的结果略显粗糙与笨劣。
诈骗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应该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请问大家:犯罪嫌疑人私自用假盘套笼子拉朋友进来使用欺骗手段进行买卖虚拟物,受害人全系朋友熟人,受害人被骗的钱直接进入犯罪嫌疑人手中或银行帳戶里,是诈骗吗?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际操作国家的什么经营行为或业务,何来非法经营?
如此定性,除了忽悠大众,愚弄受害人之外,恐怕还是有高官庇护,想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
我是受害人,家破只差没人亡了,恳请有关部门能伸正义之手,纠正检察机关的错误定性。
在绥宁这个小山城,上千万的巨额案子且不管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数额之大受害人数之多都应属大案要案了,可奇怪的是绥宁有关部门并沒有认定是大案要案,想隐瞒掩盖什么?需问政政法委还是公安局了呢?
啊!绥宁还有这么大个案子啊,应该算是大案要案了,如碰冤案,百姓真心伤不起,相信邪不胜正是永远的定律,什么保护伞黑势力终究会败走。
难得糊涂是郑板桥的品格!
尊敬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5月20日,网友“20180520025936”在贵栏目发布《绥宁检察院糊涂办案》的投诉,收到投诉后,我院高度重视,现将该案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7月14日绥宁县公安局对2015年至2016年在绥宁持模拟盘炒期货人员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7年10月1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经检委会研究认为:本案主犯在逃,且相关在逃人员多,对现有证据审查认定,本案被告人易某、向某、李某只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对被告人易某、向某、李某以非法经营罪已依法提起公诉。绥宁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公开审理,公民可依法参与旁听。在法庭审理时,公诉人会全力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8日
案中易某是主犯,他负责策划拉人
2018-05-20 02: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