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2013年6月25日,资兴市林业局根据本局下属单位林业设计院提供的关于清江乡瑶族村永兴棚造林基地:山场余约600亩,共分6个小班,杉木出材量2248立方米,松木17立方米,阔叶树150立方米的依据,将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在市林业局以起标价118万元公开招标拍卖,本人何天龙及合伙人黄心红、李成桂在起标价基础上略加1万元,即119万元中标。
中标后,市林业局基地站要求我们迅速组织人员砍伐。砍伐前我们到资兴市林业局基地站找相关负责人进行请示要求林业局派林业部门专人到实地指界(我们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不懂如何根据设计图划的界进行实地定界,所以只好求助相关上级领导协助)。我们得到李站长的回复是:永兴棚河流两边以上的基地所造人工林可以全部砍伐,除人工林外全部都是原始森林和杂自生林,很容易分清,我会给林管站打招呼。
于是我们在2013年7月份按林业局基地站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将该片人工林承包给当地村民进行砍伐,结果10多个劳力只用了14天就全部砍完了。当时我们就怀疑合同约定的设计应该存在较大的误差。就此情况我们及时与林业局及基地站反映了情况并要求重新核实,得到回答的是:要求我们迅速组织劳力清山,清山后才知道木材立方的多少。通过清山后,我们发现当初合同上设计评估的立方与实际立方至少相差800个立方米。于是春节过后,2014年初我们又多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报告到资兴市林业局要求复核。基地站把责任推到设计院,设计院李院长要我们找局领导,后来我们多次找到林业局相关领导他们也没有予以正面答复。林业局何副局长给我们的回答是:你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得到解决。
因为相差数量太大,万般无奈情况下,我们于2014年6月份只好选择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组织下,申诉和被诉双方同意聘请郴州正宏司法评估公司进行现场实地再测评。2014年9月22日至24日,郴州正宏司法评估公司派专业技术队伍到现场进行活林测评,实际结果显示相差600多立方米(除雪压材外),而今实际监交相差50%,这给我们造成90多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哪能承担起这么大的损失,那不等于逼得我们倾家荡产。
通过法律程序,以上事实明确后,资兴市林业局在面临将要赔偿我们损失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5日指使资兴市林业公安以5号小班超红线为由,将我等三人定性为“盗伐木材”,并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作为资兴林业主管部门,对我们按法律按规矩走程序办事的老百姓以如此方式定性,深感痛心和冤屈,正如资兴市林业局谢副局长所说的:“我们有自己的林业公安、林业检查院、林业法庭,谁要与我林业局过不去,叫他头破血流!”真是有权就任性。难道林业公安、林业检查、林业法庭是只为你们自己部门利益服务的吗?难道他们就不遵循党纪,国法了吗?资兴市林业局作出如此草率的决定,是不妥的,也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理由:
1、2013年7月份砍伐木材时,资兴市林业部门不顾我们再三请求,一直没有派专业技术员到现场指界和拔交。造成我们超界砍伐,其责任不能由我们全部承担。如认定我们超界,我们愿意就超出砍伐部分木材所获得的经济收益退还给国家。
2、从2013年7月份砍伐时到2014年9月22日前,整整1年多时间,资兴市林业局没有任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过问此事,尤其是作为林业部门针对此项目不做收尾验收管理,更未提出任何砍错超界砍伐异议。而如今以如此草率的决定立案,于法于理是说不过去,以我们盗伐林木为由刑事立案,我们怎么都不能接受?
3、我们三个合伙人与资兴市林业局基地站签订的协议是:所有永兴棚一带基地约600亩左右的人工造林范围和2415立方米标题的所有权归我们经营。而我们所砍伐的都是人工林其总面积未超过600亩,总出材量未达2415立方米。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设计院设计的评估方案为什么会与实际林木出材量相差这么大?我们都在怀疑该设计院是否有国家资质,为何会出现如此重大错误?林业部门的监管权为什么会缺失而造成我们这么大损失?还造成伐错,这个责任都有我们负,实在觉得冤枉!
4、按照资兴市林业局设计院所设的砍伐班号,没有明确的上、下、左、右与邻边标的物。四至界限明显不清,加之甲方不到现场指界,监督,是明显的履职不尽责,行政不作为。现在错了,责任全部推给我们,我们怎么承担得起?
5、按照资兴市林业设计院所标的①、②、③、④、⑤、⑥小班号,显然是六块山场,而实际我们只砍了5块山场中的人工林,还有一块山场的杉木在哪里?到目前我们都不知道,造成如此局面,其责任应由谁承担?
6、资兴市林业局将自己的林木,由自己设计,自己招标拍卖,自己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模式是否合理,会不会有失合理性、公平性。
基于上述情况,由于资兴市林业设计院关门设计,设计前没到现场每个小班实地勘查,导致没规划到的和多规划的设计失误。造成规划内的面积没有树木以至虚构出材量,由于设计不负责并严重失误致使出材量严重短少,造成合同方重大损失。尤其是林业部门在整个过程中伐前、伐中及伐后一直没起到很好的监管和协助作用,导致我们出现差错,其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不应该由我们全部承担。如果不是他们的失职,图纸标识有重大错误,我们就不会出现超范围砍伐。
在后来定性为所谓的“盗伐林木”案,也就不存在。如果有错就改,及时纠正,或者与我们协调,甚至有补救措施,也不会出现如此的情况。现在事情出来了,又不正面回应。出了问题居然还指使其下属执法单位资兴市森林公安介入,对我们施压,这纯属利用权力之便打击报复行为,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严重相违背,更与当前全党上下开展的“三严三实”严重背离。如此,只能搞得人心向背。资兴市林业局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居然如此以此行为来压制老百姓,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们只想伸张正义,只希望上级领导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还我们清白!如果不是面临“坐牢”的危险,我真不想把事情闹大,也不敢与林业局这些权势部门打官司,我们真怕!
为了伸张正义,显示公平,还百姓公道,特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请关心以下事项:
1、资兴市林业设计院身为林业技术的专业机构,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误解,给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只要挽回损失,至于追究设计者的责任的事情,那是领导的事情。
2、资兴市林业局将山场拍卖后,没有指派有关人员到山场指界、拨交、督察、验收,是严重的履职失责,应当承担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或者退还我们一部分款项。
3、资兴市森林公安明明知道此案有前因后果关系,在前面案件未处理的情况下,单独对我们超出越界砍伐的部分以“盗伐木材”罪名予以立案,我们是不能接受。我们深信,你们会执法为公,执政为民。
还有一件事情我们不明白。2015年2月9日,我们在山场亲眼看到林业局开发公司站长李明生在没有任何砍伐指标手续的情况下,亲自指挥,组织劳力在山场内砍伐阔叶树木,蓄积量数百立方米,当天黄心红打电话给森林公安邓国敬报了案,可一直没有反应。过完春节后,黄心红于3月6日到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实名举报。当时还作了笔录,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为何我们通过招标合法取得山林砍伐,因为设计方出现工作失误,出现越界砍伐,却以“盗伐木材”罪名予以立案追查,难道真可谓是:“只许周公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难道中国的法律只对老百姓有效吗?对集体单位或某些领导是无效的吗?希望一视同仁,或给个说法。
4、法治中国背景下,资兴市林业局接二连三地出现在与民争利的案例,已不是一两起了,群众有一定的呼声,但林业局领导都未引起高度重视,并对下属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林业局近几年官司屡屡,群众意见很大。建议领导关注,给我们资兴市委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维护正义,显示公平,我们请求:
一、资兴市林业局从设计到拍卖存在重大失误,依据《合同法》,为体现公平,请求按照有关条款撤销合同;
二、对在此次事情中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我们在砍伐木材时是按照林业局基地站提供的图纸进行作业,没有超砍范围的意思,如果按林业公安定性,将超出界线砍伐木材所得退还国家,但请求依据案情酌情处置。我们不能接受以“盗伐木材”给予我们立案的理由。
最新进展:我们于2015年6月23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资兴市委书记陈荣伟呈送了报告,陈荣伟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林业局与我们协商处理此事。7月7日,资兴市林业局何姓、李姓两位副局长受林业局长黄志文的委托,带着林业设计院院长李昌跃及基地站站长李明生到清江乡林管站,就资兴市委书记陈荣伟为此事做的批示做了有关解释。李昌跃院长当面承认了设计有误差,转图转错了。而资兴市森林公安公然置书记的指示于不顾,于7月8日上午将清江乡山口村黄心红从清江带到森林公安审讯室审讯,询问话后,押至资兴市立医院强行抽血化验检查,究竟是什么行为,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难道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吗?习近平主席曾经在2014年1月1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讲话时指出:“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偏偏弄得是非界线不清。政法工作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我们知道,资兴市森林办案民警也应该知道,明知此事是资兴市林业局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可宁愿冻结几十个立方米的杉木在山上腐烂。还在一味地以我们“盗伐木材”,想方设法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将我们关进所谓“权利的笼子”--牢房。真是应了句老话:“看到我们已经跌到了悬崖边,还要踢我们一脚,逼得我们走投无路,这是往死里整的节奏”。无助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市委领导身上,采取了上访的举措,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治省、治市的大背景下,有领导、有部门会为我们做主,依然相信我们能够获得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
资兴市清江乡: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
2015年7月21日
张桂枝律师:林木采伐应严格依照规定 1、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先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结果,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若由于资兴市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过失,导致拍卖林场的预计林木储量与实际林木储量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资兴市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对于其损失进行赔偿。
2、依据《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人应当依照《许可证》中显示的采伐“四至”进行采伐。如果采伐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将构成盗伐林木罪。如果因《许可证》中显示的采伐“四至”不明确或者现场不确定而导致采伐人误越边界进行采伐的,可以作为采伐人的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简直不管老百姓死活
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请你们按照程序反映问题。也请你们相信,不管哪一级,一定会有领导维护公平正义,也会替你们做主。
如此无耻衙门 真是无耻!就该严查严惩严办!拿老百姓的利益不当回事的衙门谈什么为人民服务!
就该抓几个不负责不作为的干部!政府公信力就是被有些不作为官员给坏了!政府的悲哀!
资兴林业局的当官的估计都是骗子。土匪出生的吧
有点不太明白,图纸错了你们没看出来吗?红线意外的误砍了,顶多也算滥伐不?最后认定超界限砍伐多少立方米?
既然市委书记都批示了,哪就等着林业局怎么回复市委书记的批示,怎么与对方协商处理,总不至于敢忽悠市委书记吧,难道不想混了。
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这是一起严重的滥用权力,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知法犯法的案子。真不可思雨,胆大妄为至极。
三个农民能凑齐119万,清江农民好有钱。你们也任性一回,请个好律师帮助你们打这场官司,不就行了!
针对这个事情。作为投诉人:有事好商量,多沟通,多交流,相信有部门会为你们做主。作为涉事单位:有老百姓有诉求,要重视。出了问题解决问题,不要推诿,不要回避。林业公安是林业局下属单位,他们要找你们的麻烦,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你们超范围看了国家的树。他们的职责就是保护林业,并且按照森林法依法行政。至于说有情况,好好沟通处理,别闹得沸沸扬扬!闹大了,对资兴不好,对林业系统不好,对老百姓也不好。人家还要在官场混的。
几个农民,连图纸都没不懂,林业局也没派人去指界,不越界砍伐才怪!
对方根本不理
资兴市林业局局长黄志文有法不依,该不该换! 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
现就你等3人反映的事项回复如下:
一、你等反映事项
(一)资兴市林业局从设计到拍买存在重大失误,依据《合同法》,为体现公平,请求按照有关条款撤消合同;
(二)对在此次事情中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我们在砍伐木材时是按照林业局基地站提供的图纸进行作业,没有超砍范围的意思,如果按林业公安定性,将超出界线砍伐木材所得退还国家,但请求依据案情酌情处置。我们不能接受以“盗伐木材”给予我们立案的理由。
二、相关事项回复
(一)资兴市林业局从设计到拍买存在重大失误,依据《合同法》,为体现公平,请求按照有关条款撤消合同。
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从设计到拍买过程均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依法不予撤销合同协议。其理由:
1、设计资质合法。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经资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事业单位,2006年晋升为乙级资质,更名为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业务范围:承担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11项业务(见相关资料)。2004年我市进行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出台了《资兴市委、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资兴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资办发[2014]13号文件)和资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资兴市森林、林木、林地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资林发[2004]89号文件)等两个文件,根据文件精神,资兴市林业局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机构人员由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人员组成。根据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乙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和资办发[2014]13号文件及资林发[2004]89号文件精神,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对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合法评估。
2、评估符合技术规程。一是及时申请了评估。2012年8月23日,资兴市林业开发公司(基地站)就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依法申报了《资兴市森林、林木、林地资产评估申报表》,资兴市林业局依法批准“同意评估”,并依法委托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评估。二是组织精干评估技术人员。评估技术人员由林业调查设计院、清江林管站技术员组成,其中设计院院长、副院长、清江林管站站长等3人具备林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其他人员也具备林业初级职称,且林业评估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并多次参加相关评估工作。三是依法评估。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与清江林管站、林业开发公司、清江乡瑶族村等相关人员12人,分为两组于2012年8月27日至30日深入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实地,依据《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用句流行的话说,看后“呵呵”一下。
我是个清江人,此事听家乡人说起过。几个农民知道维权,说明法律意识增强了。是否应证了那句,上访不如上网,估计也是没得办法了,也为你们点个赞。
跟双方提点建议:
1、请双方依法公布所有的法律文书,这个社会我们依然相信法律文书,才负得起责任。
2、有争议,就肯定有问题。请一家省级,国家级,双方都认可的林业鉴定结构,在双方的监督下,进行再次勘测。这个结构无论怎么样,双方都应该要相信。在这个基础上再谈下一步的工作,否则,无休止地争论,不是办法。
3、如果投诉人再不服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现在老百姓打经济官司,代价太大。但是既然到了这个份上了,也只能这样。我提点建议,如果,我说的如果,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没去现场指界,造成重大失误的,那就属于渎职,其后果不亚于你们的“滥砍滥伐”的法律责任。
全国各地一些单位与老百姓挣利的事情层出不穷,作为一个资兴老乡,看到自己的家乡出现如此的问题,深感痛心。刚刚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资兴市林业局”的信息,还确实蛮“任性”的,那么多的投诉案子,当然也有回复,但是好像回复似乎没有起到,回应关切,解疑释惑的工作。我记得资兴市的网络问政工作做的还是不错的,书记市长经常批舆情,处置和回复舆情,难道林业局是个真的是个强势部门,任性?但不管如何,老百姓有反映,就要好好回复和处理,我们依然相信,除了恶意以外,相信老百姓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级行政管理机构,要重视舆论,这个舆论就是老百姓的评价,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如果老百姓对这个单位有很大的意见,说明工作还是有改进的空间,大量的舆论代表了一个导向,大大教导我们,谋事要实,做事要实,做人也要实,一个单位,一个人,既要有百姓情怀,又要维护好国家利益,这样才能顶天立地。如果事情不处理好,引发矛盾,再集中引发出来,其后果非常可怕。别到时候,资兴市林业局提拔干部的时候,组织部门一公示,到处都是投诉,这样的事情,全省,全国的案列还少吗?老百姓都不讲好话了,谁替我们讲好话?那就得不偿失,悔不当初。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水能载舟,也能覆舟!
有什么杨的政府,就会有什么样的百姓!
共勉!
楼上的,就事论事,别针对个人进行点名批评!这样不好。
面对这种事情要理性对待。相信这种事情的发生应该是事出有因。结合当事人反馈的文章来看 应该说林业局和当事人之间还是缺乏深入的沟通,有2点值得思考:
1、几个老百姓为什么会出现越界砍伐?---作为林业监管部门有没有在整个过程中从开始就正确引导砍伐(不光有设计图稿,是否应该协助当事人上山明确实际砍伐区域),甚至整个过程中有没有实施监管?如果有林业专员全程负责监督为什么还会出错!如果因林业部门缺乏监管而造成当事人砍伐错误责任应该谁担?损失谁来弥补?
2、为什么合同标的实际界限区的出材面积和评估出材面积相差这么大?----既然是林业局指定的专业评估公司做招标评估,为什么实际砍伐出材量与评估量相差这么大(按理说,误差会有,误差范围多少应该事先有双方的沟通确认。专业评估公司做误差预估应该有标准控制)。相差大的原因是不是林业局和评估公司之间有不正当交易?明知有问题仍然招标出售?这些东西……。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作为一名在外从商的资兴人士,非常关注家乡资兴形象!为百姓多办、办实事、办好事应该说是当前政府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趋势走向……希望家乡政府有好的形象。
面对这种事情要理性对待。相信这种事情的发生应该是事出有因。楼上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做出回复为你们点赞,也做了相应分析。结合诉说人反馈的文章来看 应该说林业局和当时人之间还是缺乏深入的沟通,几个老百姓提的实质问题好像仍然未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1、几个老百姓为什么会出现越界砍伐?---作为林业监管部门有没有在整个过程中从开始就正确引导砍伐(不光有设计图稿,是否应该协助当事人上山明确实际砍伐区域),甚至整个过程中有没有实施监管?如果有林业专员全程负责监督为什么还会出错!如果因林业部门缺乏监管而造成当事人砍伐错误责任应该谁担?损失谁来弥补?
2、为什么合同标的实际界限区的出材面积和评估出材面积相差这么大?----既然是林业局指定的专业评估公司做招标评估,为什么实际砍伐出材量与评估量相差这么大(按理说,误差会有,误差范围多少应该事先有双方的沟通确认。专业评估公司做误差预估应该有标准控制)。相差大的原因是不是林业局和评估公司之间有不正当交易?明知有问题仍然招标出售?这些东西……。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作为一名在外从商的资兴人士,非常关注家乡资兴形象!为百姓多办、办实事、办好事应该说是当前政府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趋势走向……希望家乡政府有好的形象。.
回复有点避重就轻。
没有谁质疑卖的山林不合法,工作程序不合法,老百姓现在反应的问题是,工作失误,是工作失误的问题。
到底砍伐的时候去了现场指界了没有,有无指界的文书,承包人签收了法律文书没有?林业局公布不就信服了。
投诉人说林业局,林管站的人没去场,打哈哈说,这边可以砍,那边可以砍,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现在你们都不知道,只有鬼才知道。
又是清江的事情。你们这个事情算什么,我们村这个才是大事。莫名其妙被代表,老祖宗留下的我们世世代代守护的山林,莫名其妙被占有了。你说气人不,这个事情还没处理呢。
资兴滁口林场抢占农民土地,村民集体请愿请求政府主持公道?
zzyy迷你版 发表于 2014-11-24 21:58:57 『标签:投诉举报 郴州->资兴市 农林渔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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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农民土地,村民集体请愿,资兴市人民政府怎么办?
最近我村村民集体请愿,村民请愿的原因是:资兴市丫和村全村400多人,属于资兴市偏远山村,我村唯一的依靠就是我村1万多亩土地。1961年林权“四固定”和1981年“林业三定”时,国家依法确权给我村16000多亩的土地,靠着这16000亩土地我村解决了温饱,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可是近几年来,滁口林场利用其与林业部门的特殊关系,伙同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在没有进行任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首先将靠近东江湖的面积为930亩的“将来任”山场侵占,然后又采取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勾图的方式将我村“西边岭”13000亩土地划到自己名下,至此滁口林场侵吞我村集体土地将近14000亩,剥夺了我村将近90%的土地,断送了我们致富的唯一依靠,致使我村成为了全乡乃至全市最贫困的村,大部分村民被迫离开家乡。
2012年有人大代表实在看不下去,以人大代表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滁口林场明知理亏,便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承诺提供相关证据,可是一直没有兑现。村民知道情况后群情激奋,多次上访,联名向有关部门请愿,要求政府查清事实给农民一个交代,可是已经将近两年了,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惊闻该消息后,我百思不得其解,疑虑很多,在此请教资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滁口林场是林业局的下属单位,但山场不是随便能够改变性质和有关国土资料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国土部门查了相关资料?如果查了结果是什么?能否公开?
2、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是需要征收征用的,而一个市(县)一次征收1万多亩的土地可不是件小事情,但是为什么大家都选择了沉默?
3、有关山林权的法律规定“林业三定”确定的山场是不能随便改变的,为什么有关行政部门会改变有关权证,依据是什么?有关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
3、滁口林场利用其特殊优势跟农民争土地,无论从知识,还是从财力上都比农民有优势,将一个村1.6万亩土地占了1.4万亩,占了将近90%,如果确实如此是不是有点过分?有关部门应不应该认真查一查?
4、滁口林场是不是还存在采取相同手段侵占其他村集体土地的情况?
本人是丫和村村民,从小生活在这个村里,这两个山场也一直是我们的依靠,现在突然听说被滁口林场侵占,心情万分悲痛,作为一个农民知识、信息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希望资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主持公道,消除疑虑为谢!
丫和村一个普通村民
2014年11月11日
买卖公平,双方自愿。
投诉人到底是要撤销合同?还是奥林业局赔偿损失,还是要追究林业局行政不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的责任?
这个很重要!!!
2015-07-21 10: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