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从深圳过来苏州安家的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只是因为内心喜爱这座城市,想留下,成为苏州的一员,做一名新苏州人,并为此奋斗!
可是从我按照目前苏州市户籍政策(购房入户)遭遇了诸多糟心的事情。
我是符合苏州市关于购房入户政策的,于2014年办好的房产证,在苏州连续工作已有37个月,于2018年9月20号拿到了户口准迁证,于国庆前赶去深圳办好了户口迁移证,
期间窗口工作人员根本没告知有任何问题与注意事项。拿准迁证时也没说明要拿什么来落户,国庆后办理落户是准迁证上显示只需要迁移证与户口准迁证。
结果回来告知我无法落户,理由是我在9月28号领了离婚证。说迁移期间不能有任何改变。这个问题我查阅了户籍政策资料,一是没提及,二是派出所没告知。
我想作为一个有法可依,有规章可守的社会,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类似暗要求,既不事先告知,也不提供合理依据?
如果告知不能变,我和前妻就不会选择这个时间段去深圳办理。我们只是为了小孩读书方便,在满足政策要求下提起申请落户。就想问一个为什么?
造成当事人大量时间上的耗损,时间与精力的浪费,又不在事后告知如何解决?我想问我们纳税人辛勤工作换来这样的对待?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户口迁移过程中变更婚姻状况,涉及共有产权,配偶随迁等问题,你可致电65218294告知具体情况,我们再解答。
这种事情应该事先咨询好的,现在你的婚姻情况和递交的材料不一样,肯定不让过了~
问题是事先咨询没告知,依据的政策也没有有变更了就不可以。现在是产证还是合法有效的。它是以我没有合法稳定住所。我想说的是我现在还有,即使按协议我还有2个月的所属权,住建局答复产权未变更就还是有效的。
话说如果事先告知,我们完全可以到苏州了再协议离婚。为了小孩读书,真心不容易。
电话大部分时间不通,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收到反馈。心急如焚啊!
详细阅读了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规字(2016)3号文件,以第十一条看我是完全满足要求的,派出所以第十四条内容拒绝,理由是无合法固定居所,可第十四条针对的是文件中以第四条和第五条方式迁入。这是什么问题?不依据政府制定的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来操作,选择不正确的条例来拒绝?这说明什么?
2018-10-8 14: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