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苏州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能顺延吗,比如我产假期间遇到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一共放8天,那我能顺延几天呢?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除根据上述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入的假期外,其余产假时间均可将法定节假日时间计入。
女职工产假98天,加上产假延长30天,合计128天。产假延长30天如遇到国庆节和中秋节,可顺延4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有疑问,还可电话咨询苏州市卫生计生委,电话:69291887。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除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入的产假假期外,其余产假时间均可将法定节假日时间计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详细表述咨询。
2017-7-4 12: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