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苏州市姑苏区吴门桥街道解放社区下辖居民老刘(1934年生),系失独家庭,老夫妻两口相依生活,家住巴里新村,平时多以亲戚照顾,也离不开社区的长期关照(在此表示感谢)。去年9月,老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住院治疗长达1.5个月,后续进行了多次复诊。为依法取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面临的问题:本人系老人亲戚(但非近亲属),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考虑诸多因素之后,决定以公民身份作为老人的委托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果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将支付数额不小的律师代理费(老人平时省吃俭用,出于经济层面考虑,不打算委托律师;我是老人亲戚,并非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所以只能通过(三)即以社区推荐的方式做老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希望解放社区能出具相关推荐书。考虑到社区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顾虑,我为老人提供的推荐书上已经注明:“应当事人请求,社区做推荐”,并且我也附上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司法考试的证明,以此证明我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2018年7月24日,老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区,请其协助盖章。社区回复为:从未碰到过此事,需与我取得联系。当天下午3点多,我致电6822****询问此事,并将其中原有详细说明,不过却得到了同样答复,不能轻易在推荐书上盖章。通过沟通,对方一女工作人员称咨询后再与我联系。10分钟后,此号码与我取得联系,给了我明确答复“不能盖章”。为此,我再次与这名女工作人员进行了更深入的沟通,并且说明了所有事项,最终,该名女工作人员说出了整个问题的症结所在:该社区对我本人不了解,所以他们不会轻易做推荐。一旦做了推荐,如果败诉,老人可能会找到社区,追究社区的推荐责任!!!当我听到这个说法的时候,我恍然大悟。同时,我也立刻向该名工作人员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由我本人与老人沟通,老人可以当着他们社区工作人员的面自愿签下“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与社区推荐无关”的说明。在我给出这样的答案的时候,该名女工作人员便沉默了,之后便让我与老人沟通好,并且表示第二天再联系,再来处理这件事。我对他们的态度也表示接受,并约好第二天上午9:00再与她确认此事!
2018年7月25日上午9:10,我再次致电6822****,得到的答复并且也是我与该名女工作人员再三确认的答复为:“不可以,不能盖这个章”。我与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到此告一段落。
现在,我质疑以下几个问题:
1.我已经尽最大可能,配合社区工作人员,规避其风险,但社区工作人员仍然不肯在推荐书上盖章,那么“不能盖章”的依据是什么?
2.如果社区不盖章就为了规避“如果败诉,当事人可能会找到社区,追究社区的推荐责任!!!”这一风险,那么社区工作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自己免责?
3.社区居民老刘仍想通过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中的第三种情况来委托我进行代理,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同时,我提出一下两点:
1.如果社区仍然不能在《诉讼代理人推荐书》上盖章,那么请老人所在的解放社区帮助老人处理这一事件(老人作为失独家庭,不论在情理上还是在政策上,都需要社区给予较多的关爱与帮助),至于费用,不能高于我办理此事所产生的费用。(作为老人亲戚但非近亲属,通过公民代理途径,我都是无偿为老人处理交通事故索赔一事)。
2.家里亲戚有顾虑,为了这件事,可能影响到失独家庭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毕竟老人还在所辖社区生活。我的个人观点是:如因此事导致失独家庭老人生活上出现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差别对待,我一定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不过,我相信这种事情是不会发生的。不管怎样,我还是相信社区工作人员为所辖居民服务的一片赤诚之心!
3.因交通事故发生至今已有10个月有余,所以还需尽快处理此事,不然过了诉讼时效,将产生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我相信这件事一定能在短时间内妥善解决!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1、关于社区推荐问题,社区咨询过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法院相关人员回复:社区推荐是以本社区居民推荐本社区居民,投诉中提到的要求社区推荐的作为老刘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辖区居民,社区对她不了解。同时,社区于7月25日上门走访老刘,询问老刘是否了解自己委托人的专业能力,老人表示自己年纪大了对这些不太懂,但说她今年刚通过了司法考试。因此,社区本着对老人负责,对法律尊重的原则,拒绝了委托人要求在该推荐上进行盖章的要求。2、考虑到老刘年纪大了,耳朵也不太好,7月26日上午,社区再次上门当面跟老人解释不能盖章的原因,老刘和爱人也同意并表示理解。
第一:请认真阅读《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法中明确规定的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并未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本社区的公民!而且我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的!
第二:不要说本着为老人负责,尊重法律,不做推荐。请拿出社区不做推荐的依据!
第三:文中,我提出的并未解决!现在该如何处理?我今天带着老人冒着酷暑,去虎丘区人民法院立案了,是不是接下来出庭等一系列诉讼程序都要老人自己亲历亲为?聘请律师的费用明明可以为老人省下,却因为你们各种“特别有理”的不作为而白白浪费老人省吃俭用的钱!
社区的答复及其不负责任,首先,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老人是你们辖区的居民,你们有责任为社区居民服务,第二,老人又是没有子女的“特殊帮扶对象”,社区更有责任,主动来帮助老人,做好法律援助。第三,受伤的老人有没有要取得赔偿的要求,这个社区应该去了解清楚。第四,如果老人需要法律援助,那是由社区委托专业人员还是同意老人的非近亲属来进行帮助,这应该有你们社区来协调确定。
对于失独老人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以后将是社区可能经常会遇到的工作。这时候就体现出政府部门和社区工作者的应变能力和服务意识了。
非常感谢。我再发帖
非常感谢呢~~~我也是对现在的“为人民服务”的基层组织服了。关键还能如此冠冕堂皇的冠以“为老人着想,尊重法律”!细究之下,还是为自己免责!不愿担一丁点儿风险!
2018-7-30 13: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