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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合理

2024-1-5 11:37:4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在这规定许多没有条件成立业委会的新开发小区会出现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超出实际支出费用,这些超出的钱可能被物业公司侵吞(如:太仓丽景嘉园久安物业公司)。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由审计局对物业公司审计?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神马-亚瑟王”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审计局答复如下:审计机关是对财政资金、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资金)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等进行审计监督,物业公司经营情况不属于审计局职能范围。
这个规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物业乱收费,可以向太仓房管局、物价局、城管局等投诉,多头性质执法,容易造成大家都不管、互相推责任,最终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也许最后的解决只能是:二选一。 1.得过且过,就这样下去,这是物业公司希望的;而且,背后笑着说:就是要揩你等业主的油,奈我何。 2.拒交物业费,扩散影响,直至大家都不愿交物业费;最后:由业主自己选择管家(物业公司),不就是应该这样吗! 现在的社会,很多现象都是本末倒置,但美好本来就很珍贵和脆弱,不是么!
物业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是行政部门不作为。让这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等着吧,到时候拔出萝卜带出泥。统统问责掉。

2018-1-10 2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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