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六条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小区物业对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在物业费外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的,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24个月内未入住或未使用也未出租的,管理费是否也按上述条款70%交纳?还是有其他管理实施政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新交付的未入住的住宅(地下车位管理、能耗费)如果前期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地下车位物业单位收取的车位管理、能耗费用,目前没有减免规定。
2017-12-15 13: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