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也就是说,江苏省二胎产假规定2016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除根据上述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入的假期外,其余产假时间均可将法定节假日时间计入。
女职工产假98天,加上产假延长30天,合计128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有疑问,您还可电话咨询苏州市卫生计生委,电话:69291887。
2017-8-13 10: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