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具有33年教龄的代课合同制幼儿教师,,我也有幼师资格证书、高级育婴师、本科文凭、二级教师职称资格,一个课题结题,还有多篇论文在省级、市级、区级获奖或发表,这学期又有两篇论文获奖,也多次辅导孩子绘画获奖,在园内的各项比赛中也屡次获奖!曾多次在园内评为先进教师,为新教师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党和国家一直都在关注着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代课教师们,把我们的生活无时不挂在心上,曾先后出台了92年41号文件,97年32号文件,2011年8号文件(三部一办),2013年11号文件(三厅),2015.40号函(教育部)2016.42号函(国务院教育督办)等一些列的刚要性文件,其中(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第四点也明确指出:“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因在农村幼教工作,虽有幼师证但因不在中心园任教,(真的不公平)就失去了仅有的一次机会,不像现在领导那么关心代课教师,2018年1月、4月就有两次机会考备案制,而我虽然拥有各种文凭和证书但也到了退休年龄,不能参加考试,只能羡慕两年还没有到,教师资格证书还没有真正拿到的年轻教师考取了备案制而高兴!2011年8号文件第一大点中的第4小点也明确指出“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而我们幼儿园是在2006年给我们买的社保,在今年3月份退休因不满15年,我自己补交了2万多的社保和医保,拿到的退休金是930元一个月企业职工最低的退休金,劳动保障所发给我的是一本“职工退休养老证”,里面填的工作日期是:“2003年5月”,退休时间是:“2018年5月”,其他的一律不填,问发证的人为何不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金额”与“退休前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只回答“系统里没有就不填”,不知是何意思?我打电话问12333,接线员也回答不出所以然,我又打电话12345,服务员也只是做个记录,没有回信,对照以上文件和《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我不明白的我到底是谁?我的身份是什么?难道33年教龄,拥有这么多文凭和证书,获得那么多荣誉还不是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吗?为何不发给我“教师退休养老证”!而是一张“职工退休养老证”呢?退休金的待遇为何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前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而拿企业职工最低的退休金呢?为何苏州市的几个区,能按照2011年8号文件补给工作到退休的幼儿教师800元一个月的教龄补贴呢?(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军人有军龄,工人有工龄,公办教师有教龄,而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不忘初心,坚守岗位,在幼教岗位上整整工作了33年的代课合同制教师怎么会什么都不是呢?33年教龄一教不龄呢?!麻烦大家再次来帮我到底是谁?我的身份是什么?是“教师”还是“职工”?!《教人〔1992〕41号文件》中早就提到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理解民办教师。请大家帮我解读以上这个文件!并确定一下我的身份:我到底是谁?是“教师”还是“职工”?930元一个月的退休金合理合法合规吗?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教育局确认,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存在一部分代课教师,近年来都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属学校编外用工人员,不适用《教师法》教师退休年龄和教师退休工资的有关规定。至于你提到的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补给工作到退休的幼儿教师每月800元的“教龄补贴”,我们也没有找到相关文件依据。关于编外人员,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和省信访局有明确答复:“2004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出台,规定2004年2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需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2004年2月1日前被辞退的代课人员,当时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保政策,相关劳动报酬已在用工过程中给付;对2004年2月1日后被辞退的代课人员,若与用工主体发生劳动纠纷,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依法予以解决。对投诉超过受理期限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精神,2004年2月1日后,用人单位均需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有劳动纠纷,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从市民反映的情况,其单位并无不妥。谢谢您的关注!
写这么多一般人不太会一字一句看的那么仔细的
很同情您,您是值得尊敬的,但可能这里会给出让你失望的答复。
”合同制幼儿教师“,是不是没有教师编制,所以当做企业员工一样待遇?
这样的情况在吴江应该很多,应该妥善处理
幼儿园老师,能要多少工资
苏州大市范围多着呢,这样幼儿园老师,有教师资格证,做到退休就1仟多点,没企业多,因为之前没交社保,多不算工龄
从事幼儿园工作的人都知道,幼儿园的工作是最辛苦的,也是最伟大的!不仅要有一颗爱心、耐心、恒心,照顾好宝宝的吃喝拉撒,还要琴棋书画样样都要会!还要写大量的游戏观察、备课、论文等而且我们代课合同制教师工作量是公办教师一样的,一直处于弱势群体,同工不同酬,尤其是到退休了,拿的是“职工退休养老证”,最低退休金930元一个月,难道我是企业职工吗?为何退休证里填的参加工作年限是2003年,而我从事幼教工作第一年是1985年7月工作至今,苏州市也有几个区像我这样有各种文凭,各种证书的幼儿教师也按文件、法律法规拿到了教龄补贴800元一个月的教龄补贴,而且退休工资是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作为兄弟单位的吴江区的幼儿教师为何不能享受其同等待遇呢?这些花费了我大量精力、财力换来的一张张文凭和证书难道只是当时工作需要吗?一张张获得光荣的“优秀教师”“先进教师”的称号,2009年以来每年都有论文获奖或发表,辅导幼儿绘画获奖,也评到二级教师职称的一个幼儿教师,难道还不能证明我是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吗?难道我的退休确认身份还不够“退休教师”这个称号吗?有大红印盖章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给我的“职工退休养老证”,(里面填的工作时间与我实际工作时间不符的,其他一字都不填的“职工退休养老证”)合法合规吗?我要的退休工资是按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及《劳动合同法》《社保法》规定的应得的退休待遇!
麻烦走过路过的朋友动动你的手指,帮我确认我退休的身份到底是“教师?”还是“企业职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令我百得不思其解!
姐妹们:你们有和我同样的经历吗?
难道是合同工
编外代课教师,下午吴江区教育局有人打电话给我:向我解释是“编外合同制教师”,2004年之前的社保补在工资里,这种说法,你们同意吗?还说我们不是公办教师不能享受退休时教师前一个月100%的退休金待遇,只能享受社保缴费之日起的职工退休金,这合理合法合规吗?人大代表张抗抗及著名的教育家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先生也提过根据《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因此作为代课合同制教师理应享受教师退休前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教龄补做工龄
应该享受教师待遇。顶一下。
为什么教师退休要比企业职工高太多的工资
我们在国营企业的当初还是国家干部编制的,还不是一样,企业多卖掉了,有编制也让你享受不到高的待遇,公平吗
编外合同制教师,可理解。但若按企业职工的待遇,这2004年前的工作年限应按“视同缴费”,则退休待遇就不是900多了。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因此作为代课合同制教师理应享受教师退休前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军人有军龄,工人有工龄,为何代课教师不该有教龄?
但苏州市有几个区做得得很好!已经落实2011年8号文件精神,根据《宪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补给幼儿教师相应的教龄补贴,不知为何作为同一个苏州市的兄弟区吴江区就不能根据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相应的待遇呢?
2018-5-31 09: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