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中秋佳节就要来了,再过一阵子,国庆节也要到了。这个时候,很多职工都在猜想:工会会发什么节日福利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可见,近期广大职工可依法享受来自工会组织的法定节日福利。
那么,具体到咱们浙江,针对节日慰问品发放有什么要求呢?
2018年2月,省总工会修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在“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标准”一节中规定: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
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
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此外,一定要注意,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这些“红线”不能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来源:浙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