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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揭车辆金融服务潜规则:多为4S店利润,微信转账或为避税

2023-12-31 17:18:4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近日,西安奔驰女司机哭诉维权一事引发关注。当事女车主通过微信转账被收取的1.5万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最终流向哪里也引发讨论。梅赛德斯-奔驰公司称,公司并不向经销商和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那么这笔钱到底算什么性质呢?流向哪里呢?
4月15日,前奔驰4s店销售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金融服务费多为4s店纯利润,奔驰一般不从中提成,但通过奔驰金融卖车,4s店可获得额外返点。该笔费用除了销售人员能有少部分提成,大部分都落入了4s店的腰包,用微信转账或为避税。
北青报记者查资料发现,有市民因被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服务费但4s店未开发票起诉,要求退还这两笔费用,最终胜诉。
前奔驰4s店销售:金融服务费系4s店纯利润,用微信转账为避税
对于4s店的这笔“金融服务费”,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周浩律师称,既然奔驰不向经销商和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那么这笔钱就没有收取的理由。另外,以个人微信收取费用,还要看该费用最终去向是否在公司账目列明,否则涉嫌逃税。
对于金融服务费的性质,4月15日,前奔驰4s店销售人员谢先生(化名)告诉北青报记者,所谓“金融服务费”不过是4s店增加本店利润的一种方式。“没啥服务,就是个收费的明目,收多收少由4s店决定,一千也是收,一万也是收。”
收1万多金融服务费 销售员一般提千八百元
谢先生表示,不止奔驰,很多品牌的4s店都存在收金融服务费的“潜规则”,而收取金融服务费相当于走贷款的“门票”,交了才允许顾客走贷款。“一般4s店在销售的时候会告诉顾客这个钱是规定要收的服务费,而其实车主都可以自己办贷款,只不过有的热门车型,如果不走4s店的金融渠道的话,4s店就不卖你车。”谢先生表示,因为奔驰不少车型都是几十上百万的,1万左右的“金融服务费”夹在里面并不显眼。“销售一般也会告诉顾客收了这个费用,但是大部分顾客都不太在意。”
而对于“金融服务费”的去处,谢先生表示,这都是4s店的纯利润。“在4s店买车,不能提供发票的往往都是4s店的行为,厂商和银行的所有交易不会走销售人员个人微信支付的。”而这些“金融服务费”除了销售人员能有少部分提成,大部分都落入了4s店的腰包。“不同的4s店提成不一样,收了1万多的话,销售人员能提千八百的。”谢先生透露,“金融服务费”采用微信转账和不开发票的模式是为了避税。
那么厂商在“金融服务费”的收取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一位接近奔驰中国的业内人士表示,奔驰中国并不会从4s店的“金融服务费”中提成,但是奔驰中国会对每个4s店售出的车中走奔驰金融贷款的比例有一定的要求。“奔驰本身的金融服务也是跟银行合作的,这样奔驰可以多卖车,银行可以多放贷。”
谢先生的说法也印证也该人士的观点,“像奔驰这种有自己金融产品的,对每个4s店都有业绩要求,这个业绩一般是卖一百台车有多少比例是走奔驰金融贷款的,而且4s店卖车走奔驰金融会获得额外的返点,所以4s店也会很积极地鼓励顾客走贷款。”
案例:
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开发票 法院判4s店退还
4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曾有多起涉及金融服务费的购车纠纷对簿公堂。
2017年6月9日,北京的姬某与北京一奔驰4s店中进百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中进百旺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姬某从中进百旺公司购买jeep2.4指南者白色机动车一辆,车价2418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手续费2%。此外,合同签订后,姬某还按照中进百旺公司要求支付了上牌费1800元、金融服务费3380元。但是,中进百旺公司仅给姬某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购置税发票,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费发票和上牌费发票。
提车后,姬某因车内脏乱怀疑车辆并非新车,起诉索赔,请求判令中进百旺公司退还姬某金融服务费3380元、并按中进百旺公司以欺诈方式收取金融服务费的3倍赔偿姬某10140元;判令中进百旺公司退还姬某机动车上牌费1800元、并按中进百旺公司以欺诈方式收取上牌费的3倍赔偿姬某5400元;判令中进百旺公司赔偿姬某车辆更新损失10000元。
对此,被告中进百旺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姬某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姬某知晓了该费用才交纳的。姬某的车辆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车辆更新损失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姬某提供的证据,可确认姬某与4s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中进百旺公司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而应当返还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姬某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中进百旺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上牌费的收取亦是如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收取部分工本费和验车费,中进百旺公司多收取的上牌费应当退还。
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姬某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中进百旺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姬某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对姬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本报记者 李涛 戴幼卿 李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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