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日,江苏扬州发生了一起较为离奇的交通事故,一名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和一名老年妇女相撞,老年妇女看到骑车男子伤势严重便匆匆离开,骑车男子数天后不幸身亡。警方历经1个多月,终于找到了逃离现场的老年妇女。具体情况,请看以下链接。我觉得,扬州警方声称当天逃离事故现场的王某只能是被警方“找到”,而不是“抓到”,因为目前法律并没有条款对她的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说法在法律方面似乎有些站不住脚。理由如下:
不管原因是什么,那位当事行人毕竟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该角度而言,即便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岂可说“目前法律并没有条款对她的行为进行处罚”呢,难道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适用于道路交通方面引发的行为?如适用,扬州警方为什么这么说呢?至于其中的逃逸情节,不妨作为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治的情形,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是否该为此加重刑罚。
根据以上发生在江苏扬州的这起由于行人的疏忽而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请问交通警察支队:
贵支队也接报了不少由各大队上报的交通事故案例,不知从以前至今是否也发生过类似由于行人的疏忽而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重伤,甚至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如有,大致发生过几起?类似由于行人的过失而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重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最终的交通事故责任又是如何认定的?肇事的行人是否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如没有,又是为什么?难道咱苏州至今还未发生过一起类似重大交通事故吗?
退一步而言,即便至今尚未发生过类似重大交通事故,向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以下建议:
如今后不幸还是与江苏扬州一样,发生了类似较为离奇的重大交通事故,请不要与扬州警方一样,不对肇事的行人作出任何处理,以致其逍遥法外,不管最终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还请对肇事的行人依法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离开事故现场的情节,也请在案卷中详加记录,供人民法院在审判该案时,作为量刑的依据进行考量。
在此,针对以上发生在江苏扬州的这起离奇的重大交通事故,特向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以上看法及建议,望贵支队关注,并在今后处理类似交通事故时进行参考。谢谢!
http://news.sohu.com/20170214/n480677103.shtml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对于扬州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形,交管部门无法作出评论。我们认为对事故中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及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2-15 16: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