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电视台各个频道天天播出‘’谢余堂冬虫夏草‘’的广告,广告中常熟著名广告人-----‘’三婶娘‘’振振有词说:‘’’谢余堂冬虫夏草全部都是来自那曲和玉树‘’,‘’质量好品质高‘’,‘’百分之百都是三年头期草‘’,‘’是常熟人民的信誉品牌‘’,以及广告中人为炒高冬虫夏草的市场价以突出谢余堂冬虫夏草的所谓优惠价。这些广告话语都没有客观依据,有为商家炒作欺骗消费者之嫌,明显违反‘’保健品广告法‘’。 上述广告不知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国家工作人员看过没有?特此请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电视台违法广告依法查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628216”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总台核查,现答复如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常熟市广电总台提供“谢余堂冬虫夏草”广告中关于产地、品质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一步强化广告内容审查。对提到“广告中人为炒高冬虫夏草的市场价”在电视台播出的广告片中并未发现。广电总台对类似广告将从严监管,按有关规定剔除绝对化语言。感谢您的关注。
不大可能。电视不可能在广上知法触法。拭目以待。
电视上做违法保健品广告屡见不鲜,常熟电视台以前曾做过不少保健品违法广告,而被举报。
混淆逐年在澄清,法制逐年在加强,意识逐年在提可。好好把握,糊涂不得。
请楼主举证,否则有胡说的嫌疑!
常熟电视广告说‘’’谢余堂冬虫夏草全部都是来自那曲和玉树‘’,‘’质量好品质高‘’,‘’百分之百都是三年头期草‘’,对这些话,广告人‘’三婶娘‘’能有证据吗?没有证据凭什么如此广告!
“谁主张,谁举证”知道吗?楼主既然有怀疑,请举证!!!
‘’三婶娘‘’在主张,在广告,说什么‘’‘’’谢余堂冬虫夏草全部都是来自那曲和玉树‘’,‘’质量好品质高‘’,‘’百分之百都是三年头期草‘’,那么这些话的证据何在?这不是我在说,是电视台在说,说这些话的证据广告必须提供!这是常识问题!
你搞有罪推定?
说得对!广告有‘’罪‘’,‘’罪‘’就是凭空说都是来自那曲和玉树,就是所谓三年头期草,所以是有‘’罪‘’,必须举报!
“628216”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总台核查,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常熟市广电总台提供“谢余堂冬虫夏草”广告中关于产地、品质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一步强化广告内容审查。对提到“广告中人为炒高冬虫夏草的市场价”在电视台播出的广告片中并未发现。广电总台对类似广告将从严监管,按有关规定剔除绝对化语言。
感谢您的关注。
三婶娘跟上次中央台查的那个老太婆一样,我看差不多也要引起公愤了
你怎么证明你是你爸的儿子?人家还有证明呢
人家没问题哦,那你怎么证明你是你孩子的爸爸?dna也是近似
楼主,问你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日期:2017-07-13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浏览:2736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发布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文号】食安办〔2017〕20号【发布日期】2017-07-0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2017年7月1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治理内容(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治理措施(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请你百度一下:谁主张谁举证的三个例外情况
楼主有投诉综合症?是不是不投诉就难过?
2017-12-10 19: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