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苏州市人大通过《苏州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志愿者,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三免”)。
个人以为,园林局在贯彻落实《条例》时,发放了《无偿献血爱心入园凭证》,该凭证允许免费游览的园林、风景名胜区并非所有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有大幅缩小范围之嫌,其解释如下:在法理上,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为授杈性规范,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在实践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一贯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走在前列。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与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根据《苏州市献血条例》相关奖励精神,从苏州的实际出发,经反复多次面对面的研讨,形成正式文件由卫计委发放“无偿献血爱心入园凭证”。此证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使用,其中“使用须知”已经十分明确,如有疑义,请咨询市卫计委(联系电话:65235402卫计委医政处)。
但问题在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主语是“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志愿者”,被授权者是上述指定人群,不是园林绿化局。对于行使权力的条文,不可能使用“必须、应当”等词,只能用可以,表示上述特定人群有权选择是否这样做的意思,并不是园林局可以自行扩大或者缩小园林范围的意思,园林局的上述解释有曲解《条例》之嫌,对《条例》精神没有完全领会吃透,执行明显不到位。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根据《苏州市献血条例》相关奖励精神,经双方共同研讨,从实际出发,对“无偿献血爱心入园凭证”形成管理意见和办法,具体工作由卫计委负责。如有疑义,请咨询市卫计委医政处(联系电话:65235402)。
2016-12-12 1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