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金域蓝湾三区的昂贵的物业费想咨询一下有关部门,我们签约的前期合同是两年2016年6月底到2018年6月底,签约的事2.8的物业费,我想咨询的是假如到2018年6月底合同终止后换不掉这个垃圾物业的话,那我们的物业费还是不是该出2.8元呢?之前有业主咨询过这个问题,你们的回答是合同终止后没有新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的话,什么自动续约跟该物业公司的合同?假如说自动续约的话条件还是不是跟之前签约的合同一样呢?还是得缴纳2.8元的物业费吗?如果真的有这条法律的话是不是有坑老百姓的嫌疑?请有关部门作出详细的解答?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终于会说谎了”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古里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由开发商代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确定物业费标准,当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终止,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合同重新约定物业费标准,或可以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确定其物业费标准。经查阅金域蓝湾三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章第二条明确:委托管理服务时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与所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2.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开发商和物业的合同到期自动续约,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感谢您的关注。
2017-7-12 11: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