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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的鉴定

2023-12-29 4:52:1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14]86号)
1.服务标准的执行由谁来监督?
2.业主对现有的物业服务标准有异议,由谁来鉴定?

市物价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作为当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业主按照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过交涉仍然达不到约定服务标准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执行进行投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6-12-23 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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