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帖文:请永兴县人社局拿出政策回应为什么不能承认视同缴费年限
2015年8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社局打我电话叫我去其办公室就关于我父亲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被开除后,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一事进行了回复。8月21日我去到永兴县人社局,现将永兴县人社局回复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反映如下:
一、永兴县人社局称:连续工龄是指干部、工人和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属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畴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在其所属机关社保机构规定的参保时间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算视同缴费年限。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永兴县人社局是违心狡辩。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设定了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请问有哪条法?哪条政策?规定只具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干部或工人才能承认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计算连续工龄。通过查询得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视同缴费年限之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上面这段话通俗的说意思是:单位参加社保的时间记得好像是1996年,就是说1996年以并没有社保,各单位都是这个时间才开始交的,那么你如果是在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了,那么以前的工作时间均认为你缴了费一样计算在里面(算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如:你工作了20年,单位缴社保15年,那么就应该算你20年缴费时间。)
二、永兴县人社局称对因判刑被开除的工作人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然而我要求查看全文时: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年6月19日(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对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于下: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这是断章取义:只截取前面一句对县人社局有利的一句话,后面对权利人有利的就只字不提,想瞒天过海、避而不谈。如果可以按照这份国家文件规定的话,为什么不能承认我父亲的工龄?
三、永兴县人社局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中提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针对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失去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则不适用这个文件。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永兴县人社局不是实事求是,又是断章取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况且这个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我通过向上级多次反映,并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已经依理依法得到处理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站,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目前就是针对不能承认计算我父亲从1983年参加工作至1997年1月成立养老保险机构的工作年限、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这明显是说话不负责任,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已经办理好的事,还说不能转移办理,这简直是个笑话。不管是按照1959年内务部的文件,还是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都有政策文件规定:可以机关与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可以计算工龄。为什么不按国家政策文件办呢?综上所述永兴县人社局是不作为、乱作为。
四、至于永兴县人社局为其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粗暴问题,进行违心的狡辩、袒护,实属不该。永兴县人社局称: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基本情况是双方对政策文件理解迥异,从而导致双方发生了不愉快。事实是我通过录音采集了证据向县、市作风办进行了投诉,通过作风办以及永兴县人社局内部纪检进行了核查,核实的结果为我所反映的问题事实存在,已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处理,并且当事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向我进行了赔礼道歉,我已经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满意。
从永兴县人社局对以上几个问题的回复可以看出: 永兴县人社局完全没有实事求是、断章取义、违心狡辩、不认真负责,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这与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创建和谐社会是不相符的。以这样的态度、这样的作风来对待上访人员的合理合法诉求,会造成更多的社会不稳定,这只会加剧矛盾的深化,造成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网民李健为太和乡计生干部,主要反映其父李业华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时间计算等问题。我局对其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调查核实,并经专题请示市人社局领导批示,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反映其父李业华“判刑被开除后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李业华系网民李健之父,是马田镇政府原工作人员,1983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至2008年10月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08年因马田镇烟花爆炸案判刑被开除。
按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时间(1997年1月)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工作年限可算视同缴费年限,而其父李业华2008年因马田镇烟花爆炸案被判刑开除,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永兴县人社局回复称:按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时间(1997年1月)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工作年限可算视同缴费年限,而其父李业华2008年因马田镇烟花爆炸案被判刑开除,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中组部: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2015年10月15日18:2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字号
人民网北京10月15日电 据中组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在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通知》要求,要全面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摸排清楚。着力搞好“四个排查”:排查不作为的问题,重点是对群众办事态度冷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敷衍应付、工作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等;排查乱作为的问题,重点是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事不公、强占强拆等;排查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是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等;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重点是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要在组织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抽调专门力量,逐乡逐村逐单位摸底排查,尤其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一调查核实。要分门别类列出问题清单,到事到单位到人头。
《通知》明确,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今年10月至12月,在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对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要逐项认真整治,针对排查出的问题,一项一项明确责任主体、整治措施和进度安排,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治工作具体落地。要上下联动整治,特别是对那些发生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要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要公开透明整治,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公示等形式,及时公开整治项目、进度和结果,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要强化正风肃纪,对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持教育和惩戒并重,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要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那些顶风违纪、贪腐谋私、徇私枉法的,要坚决查处。
《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省(区、市)党委及组织部门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指导;市、县党委及组织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对一些问题突出的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挂点联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的监管,查找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015-10-13 1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