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清,常德市汉寿县洲口镇前进村13组农民,身份证:43242319490603****,有30年鱼苗养殖技术。
2017年6月17日,洲口镇贾秋波鱼药店技术员到我鱼池取了3条活鱼苗回药店进行鱼苗活体检测。随后告知我有车轮虫,要求我给鱼杀虫,并给我配好了杀虫药品:23包二氧化氯速效泡腾片和23瓶由山西德康化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装的车轮绝杀。而“车轮绝杀”的主要成分竟然是中国农业部560号公告和627号公告连续两次废止的“代森铵”(学名: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铵)。
6月18日我按照贾秋波告知的用法给鱼施药。当天发现鱼苗不进食。我凭30年的养殖经验,立即给池塘注水达12小时,水深增加近30厘米。之后,第四天(6月21日)鱼苗开始进食。6月25日,我出售鱼苗,起网后,发现鱼苗游动姿势不正常,仔细看,发现鱼苗全部畸形。我第一时间向贾秋波反映情况,并提了近10斤鱼苗到她药店里,让她看看鱼的畸形情况;我也委托亲友立即向汉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报案。
6月26日,汉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到我池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来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听证、论证,汉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认为贾秋波销售假兽药,并对她进行处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畜兽水罚(兽药)(2017)003号]。
同时,我也于2017年7月27日向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了司法鉴定。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也认定“车轮绝杀”为假兽药,并认定我方综合损失348045元,同时确认了我的损失和她销售的假兽药有因果关系。
但是,常德市农业委员会以汉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主体资格不符为由,撤销了[汉畜兽水罚(兽药)(2017)003号]。从而致使贾秋波销售假兽药行为逍遥法外,致使我的惨重的损失无处维权。请问在常德市范围内销售假兽药有无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请问我老农的损失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惩罚不法商贩,还年迈鱼农公道。
保不齐此人上头有人,大家都懂的
这是一起典型的坑农害农事件,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及时查处,还农民公道。
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依法办事
查“车轮绝杀”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 14591-2006,其结果为:
“gb 14591-2006 水处理剂 聚合硫酸铁”
“车轮绝杀”是套用“水处理剂 聚合硫酸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经销者实在是胆大妄为。
强烈呼吁政府执法部门惩治不法商人,赔偿老农损失,还老农公道,还劳苦大众公道。
这样坑农害农的事,政府应该管起来呀!
不法商贩,应该严惩!
为什么就不能提供法律途径解决
不法商贩,应该严惩!
依靠法律维权,若有官商勾结,坚决一级级上访!
地方法官,应该公正执法!
2017-12-11 08: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