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湘潭县人民法院院长余清华先生:
您好!
我是执行申请人王和清,湘潭县龙口乡龙口村村民,出生于1954年3月19日,我诉黄铁根、韩运花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于2015年6月24日审结,作出了《2015》潭民一初字第948判决,判决黄铁根、韩运花偿还我二十万元本金及利息之后,我向贵院申请了对她们强制执行和司法拘留,然而至今毫无结果,现在我妻子程明芳重病在身,治疗已花去十几万元,还急需等钱继续医治,我本人也年老多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而韩运花有经济实力,周边群众都清楚,我认为韩运花有偿还能力却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典型的拖帐赖账行为,应当予以拘留,望院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年底对韩运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此督促她尽快归还我的欠款,这就是我最强烈迫切的建议,望院长能考虑采纳,感激不尽为盼,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执行申请人:王和清
2017年元月16日
一进湘潭县法院都是黑的!!!袁钢赤院长遗留下来的烂摊子
王和清与韩运花、黄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审结,同年8月王和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和房产信息进行了仔细查询,除韩运花有房产信息外,没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3月,本院对韩运花所有的位于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的房屋及门面予以查封。由于查封的门面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涉及抵押权人对于该房产抵押权的行使,目前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故房产未能即时处理。2016年9月本院又依法查封黄铁根受让的位于楠竹山的部分商业房产。由于韩运花在执行过程中配合查封的房屋评估拍卖,随传随到,其本人主观上并没有拒绝执行的态度,王和清反映韩运花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没有提供线索和证据,所以本院一直没有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院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并且仍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根据案子的发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2017-1-18
湘潭县法院在这几年办案不公、徇私枉法现象非常严重。举报院长谋私的人接连不断。袁钢赤院长当上副市长是属带病提拔!!!
法院并没在不作为,执行需要时间,也有时间规定的。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heji”发出的“致湘潭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王和清与韩运花、黄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审结,同年8月王和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和房产信息进行了仔细查询,除韩运花有房产信息外,没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3月,本院对韩运花所有的位于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的房屋及门面予以查封。由于查封的门面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涉及抵押权人对于该房产抵押权的行使,目前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故房产未能即时处理。2016年9月本院又依法查封黄铁根受让的位于楠竹山的部分商业房产。由于韩运花在执行过程中配合查封的房屋评估拍卖,随传随到,其本人主观上并没有拒绝执行的态度,王和清反映韩运花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没有提供线索和证据,所以本院一直没有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院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并且仍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根据案子的发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湘潭县法院有一套办案不成文的规定和黑幕,执行案子都得向法院领导塞红包,才会帮你依法执行。不塞红包就总会收到法院官方话进行搪塞。
估计楼主是没有向法院领导塞红包。
中央一直在打老虎,殊不知我们这种小地方也有贪官,就如楼上所说,不塞红包不给办案,估计此案中的韩运花肯定塞红包给地方官员,所以倒致案子一直拖着。
纪委巡视湘潭县法院,出出汗!!!
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推诿拖拉作风确实盛行!当事人天天盼结果,执行局法官可能根本就没有当回事!
湘潭县法院出了名的牛!!!
说实话,在法院工作不是一件好差事,更不是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舒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显著增加,在人员又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大,精力也是严重透支,而且还经常出差、加班。所有,我们大家也要体谅一下法官。同时,我希望上级有关领导能够关心法官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他们薪酬。
希望将本案可执行房产尽快拍卖并执行完毕
湘潭县人民法院:
我王和清申请执行韩运花,黄铁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最后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时起6个月内执结,我自2015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有一年零七个月之久,远远超过此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作为申请人的我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本案中韩运花的房产。至于贵院回复涉及抵押权人对于该房产抵押权的行使未能及时处理,早在2016年10月24日执行员就告诉过我抵押权人邮政银行也起诉了韩运花,要求拍卖该房产,所以说对于拍卖该房产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另据我从执行员了解的情况是:韩运花为使她的房产免于被拍卖,偿还了邮政银行20万元本金,并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只欠该行80万元本金和几万元利息。韩运花位于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的该房产地理位置好,拍卖成功率高。根据其周边房产的价格,拍卖所得价款至少不低于120万元。若拍卖成功,不仅可以清偿抵押权人的贷款,又可以清偿我的债权。2017年2月27日执行员告诉我该房产的评估已经结束,所以我希望贵院尽快拍卖该房产并执行完毕。现在,我和我妻子都是年老的病人,妻子手术后每天都疼痛不止还须继续医治。更不幸的是今年3月11日凌晨,我突然呕血,便血,导致我几度昏倒不醒,后送湘潭市中心医院诊治为胃部溃疡,胃出血。我的胃曾做过手术,切除了三分之二的胃,对于此次病情的突然爆发,我深感担忧,先是我妻子治病已花去十多万元,现在我们后续的治疗费用已经是一个大问题了,所以我恳请领导及本案执行员给予特别关注,本着为民服务意识,为民排忧解难,为民办实事,严格落实各项便民举措,立刻对被执行人韩运花的房产拍卖并执行完毕。这样才能较好地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联系电话 13786267248
王和清
2017-01-17 12: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