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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物管中心、城厢镇物管办查实,依法行使行使监督权

2023-12-25 19:22:1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在此向物管中心、城厢镇物管办提供南洋一号业委会部分成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5-6等业主是南洋一号业委会代表,他们本身存在违建违法行为,不满足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可现实是,25-6等不但成为了业委会代表成员,而且还决策更换物业、选新物业这件关乎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最重要的事情。业主委会成员不合法,业委会不合规,更换物业程序和做法都不合规。业委会成员本身存在违建,不为全体业主协调考虑,损害了小区内业主的利益。
小区选聘新物业不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决定,新物业的选聘不合法。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3.14159265”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城厢镇答复如下:经调查,南洋壹号公馆业委会于2017年11月备案成立,业委会委员11名,任期3年;信访件反映的联排25-6业主为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备案时住建局未对该业主进行违建认定,2018年6月住建局对25-6号住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因此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有违法搭建且未改正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下一步,镇物管办将配合梅园社区做好南洋壹号公馆业委会委员的变更替补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2018-11-29 1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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