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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宅基地能否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2023-12-25 9:34:1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原系琴川街道农村村民,有三间房屋及宅基地,房屋建造于七十年代,无建房证和土地证。后因读书户口成为非农户。
根据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第六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规定,这个宅基地我应该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因此我到当地相关国土部门去办理确权手续,国土部门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
今天借助寒山闻钟这个平台,想问一下我去办确权手续是否合理合法?政府部门有何理由拒绝办理,希望有一个合理的书面答复。如果是合法的,应该怎样办?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建议您私信提供宅基地具体地址(如**镇**村**组**号),以便部门核实具体信息、进行处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已收到,谢谢配合!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路边小屋”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国土局核查,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您反映的房屋实地已拆除。之前您至国土虞山分局咨询,工作人员已向您解释相关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琴川街道新造村九组
咋的你家房屋没有土地证的,难道是违建?如果合法的咋会没有土地证的。楼主有啥隐情没说出来?
你不了解历史,难怪你不会知道实情,八二年之前建造房屋什么证都没有。就像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没有出生证一样,你能说他们是非法生育?
应允许办理登记,并允许修建房屋
“路边小屋”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国土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房屋实地已拆除。之前您至国土虞山分局咨询,工作人员已向您解释相关情况。 感谢您的关注。
国土局解释为什么不发表上来公开一下,看看是否合理合法
按政策,土地是没有了但是土地上的房屋有使用权,但这个房不能倒因为非农户口不可以翻建
合法继承的可以原地翻建
国家政策,在村镇一级,不一定起作用的。关系,关系最重要,花点本钱。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常熟市应该也有相关政策,可以去国土局或者网上查一下
这个去哪里查,去了人家都让找村里问政策
常熟的政策也在违背上位法,一人不能成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你们那里我不清楚,前两年我们那边不管是以前有证没证的,在确保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确权,全部办理权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土资源部2016印发的191号通知文件。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018-11-19 1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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