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交警贴了两张罚单(具体见图),其中载明法律依据包括《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经查阅,未发现该《条例》,请问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如果该罚单法律依据有误,会造成伤害,请及时纠正并向行政相对人致歉。另外,两张罚单出具主体分别是虎丘分局及高新分局,请问这两者有什么不同?谢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简称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根据市局机构编委发文,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升格后,机构名称更新为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虎丘分局)。如有疑问可拨打高新区交警大队电话:0512-68251156.
2017-4-7 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