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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2017年126号文件存在瑕疵

2023-12-24 12:04:5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原文如下:“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很明显,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住宅30米范围内设置餐饮,不是禁止,但苏州市政府2016年第126号文件《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却把这个30米的范围说成了禁止。
苏州市政府2016年126号文件关于住宅范周边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餐饮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照这样理解,好多餐饮业都不能做下去了,甚至包括圆融星座、万达广场等许多商住一体开发的项目也可以经营餐饮了。请市政府重视

苏州工商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对于您所咨询的《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中“禁设区域”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文件中所附禁设区域清单,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进行的梳理汇总。清单明确了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监管单位,目的是为了公示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针对第6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含私人会所)”,由于《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据此,与上述区域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小于20米的就属于禁设区域,20米至30米属严格控制区域。具体执行过程,由各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禁设依据具体考量。
2017-8-7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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