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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怎么执行苏州市物业收费管理条例?

2023-12-23 21:08:4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7月1日起常熟市贯彻实施新物业服务收费细则
2014-07-02 来源:常熟房产信息网
从7月1日起,我市贯彻实施《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原有收费办法相比,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一、明确二种收费方式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有二种方式,一种是政府指导价,一种是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指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房、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提高物业服务信息透明度
《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每半年不少于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物业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三、完善停车收费管理措施
1.缩小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收费差
《细则》出台后,价格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对现行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缩小地下与地面收费差距,促进车辆向地下停放。
2.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
采取其他管理方式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月度累计收费金额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3.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
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4.明确人防车位收益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四、明确其他相关费用
1.前2年空置的可收70%物业服务费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不包括已装修房屋),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业主应当按照不低于90%的标准交纳公共服务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同时,空置房屋的业主也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3.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提供装修管理服务的,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按建筑面积不超1元/平方米的装修服务费。
4.明确证照、门卡收费上限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服务成本。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最高金额为10元/本,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5.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
建设单位应按地上规划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标准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以上是我在常熟市住房网上复制的一段话,请问
1、常熟市是按原文执行《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还是有常熟自己的补充规定?如有请回复发文号?
2、上述这段话是对苏州实施细则的我解读还是常熟的补充规定?
3、二、提高物业服务信息透明度
《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每半年不少于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物业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上述这段话是其中的第三大点,对代收代缴费公示要求及时间做了明确确定,但是上述内容及公示时间要求未在苏州实施系细则中查找到?是否是常熟市补充规定?如果是常熟市补充规定为何不遵照执行?
上述三点疑问请常熟市房管局逐条回复。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csqwe”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核查,现答复如下: 发改委会同住建局于2014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常发改价[2014]2号)文件,文件在贯彻苏州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补充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相关情况,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物业费的定价方式,明确了装修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的标准,明确了临时来访者出入证押金标准等等。如您有疑问请咨询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电话:51532121。 感谢您的关注。
2017-1-13 1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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