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会同县团河法庭
我叫覃瑞,系会同县若水镇东风村九组村民。
本村八组村民覃太义、覃建军父子,趁我父母常年外出广东打工、我在湖南科技大学上学,于2016年4月,公然侵占了我家基本农田0.27亩,非法建造房屋。我母亲李红诉至会同县人民法院,由团河法庭于2018年3月6日(《判决书》记为3月3日,误)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2017)湘1225民初945号〕于4月中旬送到我家。
看过《判决书》,至今我有三事不明,借“红网”一角,求教于团河法庭。
一,本案中,原告没有丝毫过错,过错尽在被告,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诉讼费要对半开,让原告出917元,被告出1000元。诉讼费的判定,肯定有法律依据,那么,做出这样一个三一三十一,二一添作五,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呢?如果是认为原告也有过错,那就请指出原告错在哪里。据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是自由裁量的结果,那么请问,这样自由裁量的依据是什么。
二,《判决书》限被告“15日内将原告李红承包经营的位于会同县若水镇孟团村五组“牛圈背”的责任田(0.27亩)恢复原状。”但被告藐示法庭和《判决书》的权威,迄今没有任何动静,这又让法律、法庭和法官颜面何存?人家敢非法侵占他人基本农田,敢在上面非法建造房屋,法庭已经作出了判决,而被告拒不履行,那么,法庭敢不敢依法拆除被告的非法建筑?
当年,武二郎的大哥为人残害,他搜集了所有证据,走正常渠道,讼于县衙,县令因为收了贿赂,拒绝主持人间正义。不得已,武二郎只有用尖刀和拳头,代行国家大法,即便因此而被刺配充军,也无悔。
现在,历史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央领导也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而“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法庭的判决都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威慑力和执行力,那又让奉公守法的良民们情何以堪?这就会逼着良民们学习武二郎,要代替国家执法了。那时候,双方搞僵了,真不知道会怎么收场。
三,《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的该丘部分责任田上建造了一层厨房。”不知道法庭有没有到现场看过,只要去现场一看,就会知道,被告的部分正房也建造在原告的基本农田上,这一点,原告的《诉讼状》里也讲得很清楚。如果法庭不清楚这个事实,怎么就能做出判决?如果法庭清楚这个事实,怎么又能做出那样一个违背事实的认定?
以上三不明,盼会同县团河法庭予以答复为谢!
本案原告上诉,尚在二审期间,故本案未发生法律效力,现不存在执行问题。
会同县人民法院
从“本案原告上诉,尚在二审期间,故本案未发生法律效力,现不存在执行问题。”回复看,有明显敷衍的意思,这个学生说的是3个问题,为何只讲其中1个,好吧,我们静候二审判决。
2018-05-31 10: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