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交警工作人员违法收受现金不开单据
事故日期:2017年10月16日
事故简述:
徐某驾驶摩托车与杨某驾驶小车在慈利东高速出口处的十字路口发生碰撞, 摩托车报废. 无人员受伤. 对处理结案的结果没有意见.
但对于整个事故处理过程,有两点意见:
1、关于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摩托车车主是农民,不懂相关法规, 在事故处理过程一直按交警的说法办,但交警队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钟益军)完全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多次电话, 登门上交警队, 态度极度不好, 处理过程问可否让对方来交警队三方一起面谈,交警的答复是: 带钱没, 没带钱就免谈.具体这里不多赘述, 相关人员看到心里自然有数。
我想问一下,如果服务对象是你的亲戚朋友,或是有官位人, 你们肯定不是这种服务态度. 你们在服务过程中是不是对你们的服务对象有区别对待,是不是与国家和中央的指导意见相违背?
或是硬也要我们去托朋友亲戚同学之类的关系找你们打招呼或打点,你们才会90度转变态度. 说真, 我不愿走这种路,一直交待他们相信你们,因为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强调这此,我想,你也是党员吧.
2、当时讲,赔偿小车维修费1200元, 就只收1100元。
我跟家人讲解相关交通法规后,让他们同意支付对方修理费1100元, 我还交待要让对方出示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单据再支付。
交警队给不懂法的徐某(摩托车驾驶员)说: 本来要罚摩托车的款的,现在就交1100元就行了.没有条子. 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普通农民只得按你们的说法办, 交了1100元现金给交警负责人。
请问一下, 这1100元现金是依据什么条款收取?为何没开出任何收据或发票?
说实话, 这几年在严格的各种改革与不断的制度完善中, 上上下下的部门服务意识比起以还已经有了巨大提高,这是令人欣慰的。
如果只是上述第一点,我都不打算向你们提出意见, 但听说有第二点事后,我觉得不得不曝光出来,晾晾家丑,晒晒太阳,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作为中国公民, 我们有权利和义务不断给国家上下各级部门提意见与建议。
如需电话或对话录音, 我家人手机里有。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反映的事故,是一起摩托车与小车碰撞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您(系摩托车方亲友)对“处理结案的结果没有意见”“同意支付对方修理费1100元”。
经核查,该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办案单位下达了事故认定书(摩托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基于“互碰互赔”的原则,由摩托车方赔付了小车方修理费差额1100元。您反映的“交警违法收取现金不开单据”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2月20日
2018-02-12 12: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