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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宜

2023-12-22 8:00:4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收看了由苏州广播电视总台社会经济频道《社会传真》栏目播出的一则名为《拥堵路口“极品飞车”民警眼前为何疯狂逃逸?》的新闻,在该新闻中,只提及当时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事宜,却只字不提涉事女车主涉嫌违法的处罚,让我感到非常不解,涉事女车主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这种行为同样违法,同样必须接受处罚,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厢中队究竟有没有对她的这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呢?如已依法作出处罚,为什么在新闻中却没有提及呢?据我所知,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这种违法行为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希望城厢中队能够依法秉公处理这起交通违法行为案件,不使任何人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惩处。
在以上这起违法行为案件之中,已造成交通事故,且当时的驾驶人还有肇事逃逸的情形,该逃逸情形虽与这位女车主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在自己的车辆交由涉案的违法行为人前,没有对其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方面进行核实,存在过错,故而,在作出处罚时,应酌情对她进行从重处理,即同时并处吊销她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针对以上新闻中的这起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向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厢中队提出以上意见及对涉事女车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以上建议,希望贵中队能够就该案件进行自我核查,看看究竟有没有对涉事女车主依法作出处罚,如尚未处罚,还请对她的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考虑对其未核实驾驶人驾驶资质情节,存在过错,建议从重处理,不宜仅罚款结案,必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儆效尤!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8/11/25/368075.shtml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展护卫”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公安局答复如下:经查,未发现市民反映的案件中存在其他相关交通违法行为,感谢对交警部门执法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2018-11-26 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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