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苏州税务局咨询一下,我国有关法律是否规定消费者在一定时效内(如6个月)不向商家索取发票,后者就可以不再消费者开具发票?
苏州市税务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etom: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目前暂无关于发票开具最长时限要求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苏州税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时间期限。如经营者拒开发票,消费者可凭购物(消费)小票、付款凭证(截屏)向税务部门投诉。
2018-11-3 20: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