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映天 于 2018-12-14 16:30 编辑
常熟市及董浜镇相关领导,我对上一次发的帖子《董浜镇农房翻建问题》的回答还存在几点疑惑:
上一次帖子的回答:
“云映天”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董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带附房主要是考虑农民生产工具放置的需要,所以根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董浜镇历史习惯做法,董浜镇同意符合条件的农户建设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附房。按照政策失地农民的翻建不能带附房。政策随着时间推移也是在不断修改完善的,同时希望您明白执行办理失地农民与房屋翻建政策的修订变化并不是同步的,故没有未卜先知提前告知的说法。 感谢您的关注。
疑惑1:带附房主要是考虑农民生产工具放置的需要
失地农民不算农民了吗?(我家户口簿上写的还是农村户口),失地农民就没有生产工具吗?(失地农民承包地是没有了,房前屋后自留地总有吧,种种菜搞搞绿化不需要工具吗?)
疑惑2:根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董浜镇历史习惯做法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哪一条规定了失地农民翻建房屋不能带附房?
董浜镇历史习惯做法中,有哪村哪户农民翻建房屋不带附房?
疑惑3:故没有未卜先知提前告知的说法
我们农民知道党员干部都是无神论者,所以也不敢奢求你们能够做到未卜先知,只是你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这会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
失地农民为响应国家的号召,放弃了土地承包权,这已是损失。请董浜镇的干部们制定政策的时候,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少点套路,少做点坑害农民利益的事情。
附: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熟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的翻建行为,以及因宅基紧小、犬牙交错、零星村庄归并、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依据农村住房规划定位不在原宅基地上建设的移建行为。第三条本市各镇(街道)编制的《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保留村庄和中长期内不搬迁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宅”、不新增宅基地、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制农村住房规划定位方案,召集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每户户代表签字确认。第六条市委农工办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分配使用等,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审定农村住房规划定位方案,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风貌设计,指导和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市国土局负责指导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负责对农村住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建筑工匠)施工管理,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房型和立面管理,指导制订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格式文书和合同。第十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对辖区内住房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审批。第十一条鼓励各镇(街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推动以村民小组或组团为单位进行农村住房的整体建设,市有关部门制订相应政策给予支持。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房建设,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各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认定。第十三条对二孩政策出台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孩及以上的,且满足分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鼓励、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房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照原批准宅基地面积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70%。第十五条住房建筑不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5米;如要建造阁楼,阁楼前后墙的高度应低于2.20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批准用地面积×70%×2为限。地基(宅脚)高度、屋脊高度由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召集自然村(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共同遵守。第十六条农村住房鼓励采用开放式空间,不建围墙,建设内置车库。第十七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核审批:(一)申请。由建房申请户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户口簿;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至少提供一项。(二)初审。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受理建房申请户建房申请后,提请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出具建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意见,经确认合格后,填写《宅基地使用审批表》和《村镇建设工程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三)复审。镇(街道)成立由建管(规划)牵头,会同国土、农经、综合执法、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经、建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的会审小组。会审小组进行现场踏勘和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决定,并分别签字盖章。(四)确定建房方案。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带方案审批,建房申请户在村(社区)提供的农村住房房型立面效果图集中完成建房方案选定。对选定的建房方案,如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建房申请户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调整,调整后的方案要征得村民(居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和镇(街道)建管部门会审小组同意。(五)公示。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将建房申请户拟建住房情况在申请户所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篇幅限制,省略了8条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云映天”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董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符合条件的农户,董浜镇农房翻建批准用地面积为183.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28.31平方米,董浜镇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批。至于您提到的附房问题,全市各镇根据历史沿革进行审批,董浜镇目前实行的政策是未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审批不大于30平方米的附房,用于农业生产工具的存放。感谢您的关注。
“云映天”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董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符合条件的农户,董浜镇农房翻建批准用地面积为183.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28.31平方米,董浜镇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批。至于您提到的附房问题,全市各镇根据历史沿革进行审批,董浜镇目前实行的政策是未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审批不大于30平方米的附房,用于农业生产工具的存放。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2-14 16: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