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尽头”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按照规定,社保缴费基数须逐年调整。根据省和苏州大市等上级部门精神,缴费基数上下限须分别按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补缴基数则应根据本市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在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的过程中,我市将基数调整列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项目,充分听取各级意见,确定了逐步向省、苏州规定的要求靠拢,同时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的主基调。经市长常务会议研究,2017年度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387元/月(去年为2025元/月),补缴基数为3978元/月(去年为2092元/月)。基数虽然上调,但仍未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以2006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的补缴基数2092元/月自2007年公布以来,一直沿用至2017年6月30日。而苏州大市、周边的太仓等县市,基本维持历年正常上调。此次补缴基数的增幅显高,是由于十年的跨度造成的。同时,社会保险最主要一个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社会保险倡导、促进依法参保,应保尽保,正常缴费。补缴作为一种特殊情形,是针对小部分在退休时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特别设置的民生通道,因此也有特殊的规定。补缴标准应当适度提高并和正常缴费基数拉大差距,是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引导、促使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59号)第十七条规定:“200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工资)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不足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办法》(常劳社医[2004]7号)第十四条规定:“2000年7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医保补缴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进行,不能提前。若参保人员因补缴标准提高等原因暂无能力补缴,可通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一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感谢您的关注。
看了回复,我产生以下疑问:1、 之前的社保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都是一样的,这次调整,社保基数调高了14%,而补缴基数却一下子调高了90%左右,这样合理吗?行政规则中不但有合法原则,还有合理原则呢?2、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期开始实行,至今已有6个年头,为何医保结算仍不能全省通用?甚至连苏州大市范围内都不行?3、 我们常熟大概是在2001年年底开始推行农保,在2003年年底开始推行社保,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分批分次,陆续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是我们之前不想参加社保而非要等到退休的时候来补,而是我们想参加的时候没有那个渠道和平台,等到这个政策出来,我们离退休年龄已经不足15年了,为了能够享受退休待遇,减轻子女负担以及之前单位帮我们缴的钱不打水漂,我们才不得不补。而且这部分人绝不是小部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世界的尽头”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1、首先纠正您一点,历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都是不一样的。近十年,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仅小幅上调5次,分别为:2008至2009年为1189元/月、2010年为1369元/月、2011至2013年为1583元/月、2014年为1794元/月、2015至2016年为2025元/月,而补缴基数2092元/月自2007年公布以来,一直沿用至2017年6月30日,十年维持不变。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补缴作为一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种特殊情形,是针对小部分参保人员开放的民生通道,因此也有特殊的规定。补缴基数高于正常缴费基数是惯例,更是社保原则的体现。2017年度全市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为3067元/月,如果补缴基数不和正常缴费基数拉开差距甚至出现倒挂,则可能出现平时不正常参保缴费,待想参保时随意选择通过低标准补缴纳入保障体系的不正常现象,这对于数十万依法参保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来说则显失公平。
2、江苏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于2017年1月份已经实现;至于苏州大市范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更是在2015年初就已实现。
3、我市于1992年开始实行老农保,2000年实行新农保,1992年10月全面实施城镇养老保险。此次缴费基数的调整,我市将其列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项目,在充分听取各级意见,确定了逐步向省、苏州规定的要求靠拢,同时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的主基调,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公布执行。期间,市人社部门专门对可能办理养老和医疗补缴手续的人员进行了分析和测算。受到上调补缴基数影响的,仅局限于2017年7月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且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拟通过补缴方式享受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该类对象如正常参保缴费,按我市1997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2000年7月全面实行医疗保险的时间点推算,需要补缴的人数极少,即使需要补缴,其年限也有限。
感谢您的关注。
2017-7-11 14: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