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对我立案询问的发帖做如下的回复:
“虎入平原”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我局接你“对太仓景尚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偷工减料、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报案”后,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会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图审中心对报案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现答复如下:
1、变形缝问题:举报文章中所引用的条文:建筑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变形缝。针对的是砌体结构。举报的项目是框架现浇式结构,国家规范gb50010-2010-8.1.1条:要求设置变形缝(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为55m。
2、本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鉴定报告》中现浇板混凝土强度有超过设计要求c30现象,有的达到c35,个别达到c45,因混凝土的强度和龄期、养护情况、混凝土自身配比等有关,本工程2014年9月施工,实体鉴定为2017年4月28日,实体鉴定日期与施工日期间隔较长,现在实体强度不代表当时施工使用的设计标号。根据dgj32/j21-2009第5.5.2条第3款规定“当砂浆试块抗厈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级,混凝土试块抗厈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四个等级,应对试块对应的部位实体强度迚行抽测”。一般理解高于设计要求的四个等级(c50)才考虑为异常情况。
3、混凝土板的钢筋配置、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根据《鉴定报告》,个别楼板的钢筋间距、板厚确有偏差不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的现象,分别违反了gb50204第5.5.3条和8.3.2条规定,该条文未列入强制性条文规定,不合要求,根据《鉴定报告》,可采取加固方案进行。
4、dgj32/j16-201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第59页,用词说明,见下图”。
这个回复对我的问题是答非所问,第一、我询问的是立不立案?你们可以不立案,但要给我书面理由,我不服的话,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我购买的房屋在2011年已经完工,应当按照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建设,而不是2014的,2005标准中变形缝的设置针对的是砌体工程而不是砌体结构,砌体工程和砌体结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的房屋包含砌体工程,我想你局不会不懂吧!
第三、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出什么样的标准就应当是什么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中规定不宜大于c30,那么大于了就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偷工减料按鉴定方案是可以加固,但不是你局不予处罚的借口,现在我有点明白住房质量差的原因了,原来疑是有潜规则。
最后一句话,我是报案人,你局应该明确给我立案或不立案的答复。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虎入平原”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您投诉的关于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已会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图审中心于2018年1月3日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答复。对于您询问的是否立案问题。您于2017年3月9日向苏州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于5月5日苏州市住建局向你给予《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苏住建行复1号]。您已于2017年5月23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13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决书[(2017)苏0508行初200号]。苏州市住建局作出了回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行政裁决,故我局不予立案。
引用一句话:他们都是一起的
2018-1-5 09: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