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产证丢失,去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遗失补证,窗口告知我要去苏州日报办理登报公告手续,可是查了下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所以,到底补发产证的手续,到底要不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不要政策迟迟不落实,无意义的增加纳税人承担的费用。谢谢。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可带好身份证前来申请遗失公告。咨询电话:66606847。
估计他们没有门户网站
自己没有门户网站,条线上可以用住建的,属地上可以用园区的。
2018-3-27 17: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