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为了响应中央政策,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布了苏府[2016]126号文件,规定10类企业可以在住宅办理经营,但是高新区工商局擅自曲解文件精神,将文件规定的“利害关系的业主”扩大为该单元和楼层所有业主,并称目前苏州高新区没有办理一家住宅类经营户,使市府文件流于形式。请问(1)高新区工商局如何界定利害关系的业主,是否有相关文件或者局务会议文件来明确?(2)市府文件为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小型企业注册成长,模仿美国硅谷的“车库创业”,高新区工商局为什么要抓住文件漏洞,擅自设立门槛,阻挠居民办事?(3)目前高新区有没有住宅类企业设立,市府文件是不是已经落实?(4)如果相关业主出国或者长期不在该住所,如何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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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该办事人已于2017.7.4当日电话咨询过,电话中先称自己办理企业,后变为办理个体工商户,我分局工作人员了解后已向其详细解释非独立住宅办理个体工商户所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在高新区相关条线会议中已明确指出:非独立住宅的利害关系人为该幢全体业主。而该办事人所称的“高新区没有办理一家住宅类经营户”,我分局工作人员真实回复为:在狮山范围内还未有个体工商户提交了相关承诺材料,因此并未有办出执照的情况;关于高新区内有无相关企业办理,因分局暂无权限办理住宅类企业,建议该办事人咨询上级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17-7-4 10: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