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昆山观林一品的业主,这个是精装修的房子,于2016年7月交房时由于知道近两年不会去住,填写申请书申请了空置房。近期接到物业电话,说让我补交物业费,说之前的空置申请作废,也就是2016年7月到2017年7月期间不可作为空置房,因为我家封了阳台,搬进了部分家具(提前买好家具也只是希望让它时间长点多散发甲醛,准备2018年底搬进去住),可事实是我家都没进去居住,包括床都只是空壳子,没有家电,煤气都没有开通,请问下相关管理部门,这种情况2016年至2017年这期间属于空置房吗?物业费能打折吗?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物价局答复如下: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按照《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4〕13号)的规定执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高新区答复如下:经我局协调,诉求人可至观林一品物业管理办公室处变更空置申请,封阳台期间因已使用无法优惠。诉求人也可直接电至:18912696420处理。我局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内的管理,尽量给业主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2017-7-26 12: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