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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咨询空置房物业费问题,请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2023-12-12 15:39:3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根据《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ps:空置房超过2年,业主委员会说没法与物业协商,物业要求全额交,业主委员会又要业主自己跟物业谈,是不是要业委会开个委托书?业主自己能跟物业谈?备注:小区:昆山中大未来城,有业主委员会物业:中恒物业 (彩之云)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物价局答复如下:根据《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4〕13号)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经了解,来电人反映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来电人未留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相关政策。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当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咨询、投诉。高新区答复如下:根据昆政规(2014)13号文《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我局要求业委会在反馈需打折业主较多的情况下,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明确具体打折事宜。建议市民可将情况与业委会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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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08: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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