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东南湖畔现代城一,二期别墅区,近几年淘宝业主居民区商业经营猖獗,严重扰民一事,贵机构的答复与现实的状况,让人深表失望!所谓东南街道整治办的教育和整改后,短时间新开淘宝店数量剧增...考虑到此小区为大型联体别墅区,物流便利(当然是建立在真正业主们的不便利基础上的),其淘宝经营数量规模超过常熟任何一居民区,如继续放任,“淘宝村”的名望会越来越响,小区矛盾定会日益尖锐与极端...1)现唯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小区正常“居住”业主们的合法正常居住权益,请建议可行的法律程序,起诉是针对个体出租者合适还是东南街道办的不作为合适?2)其次对于国家公务人员擅自毛坯房出租商用的,据悉其所在单位是有明文规定的:未经左邻右舍同意,更不得出租商用,我可以提供详细房号,能否代为通知其所属单位??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ironman001”网友,针对您反映的第二点问题,建议私信告知具体房号及户主所在单位名称等信息,以便部门核实处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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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ironman001”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司法局、东南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一、噪声干扰、阻塞通道等涉及相邻关系,《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此反映中提到的隔壁租户开设淘宝店,深夜产生噪声扰民、影响其他居民休息、影响其他居民出入,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同时东南街道多部门已联合对拒不整改继续实施扰民的住户进行停电停水措施,对三合一房屋进行积极整改。二、通过制订管理规约,规范物业使用。全体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通过相应规约,规范各自使用房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制订规约,也做出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如果是联体房屋,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能随意“住改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住改商户,恢复住宅性质。四、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义务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后,如果有关部门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履职。感谢您的关注。
如何私信?有联系方法或邮件地址吗?谢谢
楼主,就是给便民服务员发送站内信息,明白吗?
“ironman001”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司法局、东南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噪声干扰、阻塞通道等涉及相邻关系,《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此反映中提到的隔壁租户开设淘宝店,深夜产生噪声扰民、影响其他居民休息、影响其他居民出入,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同时东南街道多部门已联合对拒不整改继续实施扰民的住户进行停电停水措施,对三合一房屋进行积极整改。
二、通过制订管理规约,规范物业使用。全体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通过相应规约,规范各自使用房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制订规约,也做出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如果是联体房屋,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能随意“住改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住改商户,恢复住宅性质。
四、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义务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后,如果有关部门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履职。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27 15: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