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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产假和陪护假事宜。

2023-12-11 20:57:3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想咨询一下今年颁布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订)》中关于产假和陪护假部分: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这里面的国家法定休假日是不是不含礼拜六礼拜天?例如男的护理假15天就包含礼拜六礼拜天的,周一休假的话就是休11天的工作日?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 新修订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修订是为了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市卫计委电话:69291887。
2017-9-10 0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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