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为龙湖时代天街三期居民,因住房装修考虑,拟向高新区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改造室内燃气管道,前期咨询新区燃气公司服务网点,直接回复无法提供改造服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现想了解新区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提供改造服务?
如不提供此服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提供此服务,如何申请?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运营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更新改造责任,此项规定仅为管道设计年限到期或出现锈蚀等隐患后进行的管道更新,根据您的描述,您户内燃气设施(表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结合公司规定对于室内燃气主立管不予改造,对于立管三通至表具端用户可以申请适当移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512-68413729,祝您生活愉快!【华润燃气】
2018-7-11 14: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