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的一家企业,因业务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规定劳动者在三年内不得离职,若提前离职,最高要赔偿用人单位3倍的培训费用(第一年离职3倍,第二年2倍,第三年1倍),用人单位规定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劳动法,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若无效,是否可理解为不需赔付任何费用,若提前离职,反生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此份协议是否有效作为依据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替天行道12”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还有疑问,请致电53572326详询。
2017-11-8 19:48:27